信用證被拒付后出口商如何尋求解決途徑
2015-08-06 18:06:22
Landbridge平臺
信用證作為我國外貿結匯中常用的一種支付方式,主要作用就是解決出口商與進口商之間的信用問題,由代表進口商的銀行向出口商作出有條件支付承諾。信用證的使用既有利于出口商收匯,也大大促進了國際貿易與國際結算的發(fā)展,對于我國中小企業(yè)而言,信用證是其主要收匯手段。然而,信用證操作之復雜,陷阱之多,對各方當事人都存在一定的風險。本文站在我國出口商的立場上,談談當信用證被拒付后,出口商可以尋求的解決途徑。
一、當開證行判斷失誤不構成有效拒付時,要據理力爭收回貨款
在《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最新版本,即UCP第600號文件中,第十六條關于“不符單據、放棄及通知”的C款對拒付通知的描述如下:
當按照指定行事的指定銀行、保兌行(如有的話)或開證行決定拒絕承付或議付時,必須給予交單人一份單獨的拒付通知。該通知必須聲明: (1)銀行拒絕承付或議付;(2)銀行拒絕承付或者議付所依據的每一個不符點;(3)銀行留存單據聽候交單人的進一步指示;或者開證行留存單據直到其從申請人處接到放棄不符點的通知并同意接受該放棄,或者其同意接受對不符點的放棄之前從交單人處收到其進一步指示;或者銀行將退回單據;或者銀行將按之前從交單人處獲得的指示處理。
第十六條的D款還說明了拒付通知發(fā)出的時限:拒付通知必須以電訊方式,如不可能,則以其他快捷方式,在不遲于自交單之翌日起第五個銀行工作日結束前發(fā)出。
以上規(guī)定意味著,開證行要做出有效拒付,是需要條件的:開證行必須在五個工作日內向交單者發(fā)出拒付通知;拒付通知上必須一次性載明所有不符點;還須說明將單據代為保管聽候處理,或徑退交單者。以上條件如有一項條件開證行未做到,開證行拒付無效。需要說明的是,在以前的UCP500中,開證行發(fā)出拒付通知的時間為收到單據的七個工作日內,從2007年起實施的UCP600中,該時間縮短到五個工作日。有時開證行由于自身素質或語言水平的限制,提出的不符點令人困惑或者與實際大相徑庭。在這些情況下,出口商可以要求開證行對不符點進行解釋。若開證行在解釋中提出新的不符點,或者在不符點上判斷失誤,則視為無法一次性提出所有不符點,系無效的信用證拒付行為。出口商可以聯合交單行對開證行據理力爭;或者找有經驗的律師探討案情,進行國際仲裁。在我國出口信用證業(yè)務中,出口商以開證行無效拒付為理由,成功追回貨款的案例有很多。
二、 當進口商開證行蓄意拒付時,可尋求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協助或報損
在出口業(yè)務中,如果是買方或開證行發(fā)現了單據不符點并拒收貨物,賣方還可以通過進口地的朋友先行清關提貨,將貨物安全存放于倉庫 ,再商討另外尋找買家,或將貨物運回等其它解決方案。但有時候也會遇到進口方與開證行聯手蓄意挑剔不符點并拒付,有的開證行甚至不僅協助買方逃避付款責任,還擅自放單給買方提貨,這會給賣方帶來收匯與貨物的雙重損失。我國出口企業(yè)在落實信用證業(yè)務時,可以通過事先投保,借助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首先對買方及其選擇的開證行或轉讓行、保兌行等進行事前的資信調查,充分了解對方信息,防患于未然;同時,出口企業(yè)還可以借助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做到事后的規(guī)避風險,盡可能挽回損失。在投保出口信用險時, 需要要充分了解出口信用保險業(yè)務的游戲規(guī)則,熟悉各保險條款的內容,視自身業(yè)務情況考慮選擇恰當的保險產品。
一旦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中信保將按照保險單的規(guī)定進行賠付。此外,中信保也為出口商提供客戶資信調查,從資金實力、信用程度與道德風險等多方面對買方做全面的評估,提示出口流程中可能發(fā)生的風險,適時提供不良買家名單、風險預警信息,提供專業(yè)性的信用風險研究報告、買方國家風險報告。這些使投保企業(yè)在事前對風險進行分析和判斷,防患于未然。
三、當進口商濫用“信用證欺詐例外原則”時,要尋求法律保護
信用證“獨立性”原則表現在銀行只審單不驗貨,這會給貿易欺詐提供機會。如果出口商向銀行提交的單據“單證一致、單單一致”,但所發(fā)貨物的數量或者質量與合同嚴重不符,那么進口商就會懷疑出口商利用信用證欺詐,找當地法院頒發(fā)“止付令”,命令開證行拒絕付款贖單。這種情況稱為“信用證欺詐例外原則”,它解釋了在基礎交易存在實質性欺詐的情況下,可以構成信用證關系與基礎交易相獨立的例外。我國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通過了《關于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在其第8條中以列舉的形式規(guī)定信用證欺詐的情形,明確了中止支付程序,司法實踐中稱其為“止付令”。在現行的法律規(guī)定下,這是一項臨時性救濟措施,其法律性質是可以定性為財產保全。然而,判別欺詐滿足“實質性欺詐”需要哪些條件并未詳細說明,當進口商察覺到該商品市場價格下降,貨物的數量或品質又有瑕疵的情況下,他可能故意利用止付令拒絕付款。如果出現類似糾紛,出口商就需要尋求法律途徑規(guī)避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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