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免)稅簡化兩項手續辦理,不知道就虧嘍~
2015-06-05 09:41:38
Landbridge平臺
日前,國家稅務總局出臺《關于出口退(免)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9號,以下簡稱29號公告),其中,簡化兩項出口退(免)稅手續辦理。
1、委托方不再出具《委托出口貨物證明》
【原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5號)第十一條規定,出口企業委托出口的貨物,委托方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至次年3月15日之前報送《委托出口貨物證明》,作為受托方企業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依據。
【新規定】
29號公告第三條規定,除國家取消出口退稅的貨物外,委托方不再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委托出口貨物證明》,受托方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時,不再提供委托方主管國稅機關簽章的《委托出口貨物證明》。
【提示】
除國家取消出口退稅的貨物外,委托方不再出具《委托出口貨物證明》。
2、進料加工已核銷不再提供海關書面報告
【原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第二條第(十)項第3目第4款規定,出口企業在辦理進料加工核銷業務時,如果主管國稅機關與企業提供的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數據不一致的,企業應及時向報關海關申請查詢,并根據該手(賬)冊實際發生的進出口情況將缺失或不一致的數據填寫《已核銷手(賬)冊海關數據調整報告表(進口報關單/出口報關單)》,報送至主管國稅機關,同時附送電子數據、相關報關單原件、向報關海關查詢情況的書面說明。
【新規定】
29號公告第二條規定,生產企業辦理進料加工業務核銷,按規定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已核銷手(賬)冊海關數據調整報告表(進口報關單/出口報關單)》時,不再提供向報關海關查詢情況的書面說明。
【提示】
出口企業手(賬)冊核銷時,如進出口數據缺失或與紙質報關單不一致時,不再提供海關查詢情況書面說明。新規定取消了企業提供向海關查詢報關數據情況的書面說明,以減少過多的審批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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