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車承運人 與貨運代理人是什么關系
2015-05-18 10:50:07
Landbridge平臺
"無車承運人"一詞是由美國貨車經紀人演變而來,是無船承運人在陸地的延伸。它指的是不擁有車輛而從事貨物運輸?shù)膫€人或單位,與“貨運代理人”既有聯(lián)系又有區(qū)別。
從二者的聯(lián)系來看,它們在本質、作用、資產購置要求以及盈利模式上相同。“無車承運人”和“貨運代理人”都是運輸中介組織,都在整個運輸過程中起組織者的作用,二者均是輕資產運營,不需要專門購置車輛,并且,二者都是利用信息不對稱而盈利,收取的都是“信息資源費”。
但是,“無車承運人”和“貨運代理人”又存在極大區(qū)別。首先,法律地位不同。"無車承運人"屬于承運人的范疇,其業(yè)務活動是以承運人的身份接受貨載,并以托運人的身份向實際承運人委托承運,簽發(fā)自己的提單,并對貨物的安全負責。在"無車承運人"與實際承運人對貨物的損失都負有賠償責任的情況下,二者要承擔連帶責任;而貨運代理人則是受貨方委托,代貨方辦理貨物運輸?shù)娜耍瑢俅砣朔懂牐錁I(yè)務活動是代理貨主辦理訂艙、報關的等業(yè)務,不對貨物的安全運輸承擔責任。
其次,身份不同。二者雖然都是中介組織,但"無車承運人"是處于中介組織與實際承運人之間的一種業(yè)態(tài)形式,兼具二者的共同特性。"無車承運人"與托運人是承托關系,與收貨人是提單簽發(fā)人與持有人的關系。即對于托運人而言,他是承運人;而對于實際承運人來講,他又是托運人。貨運代理是受他人委托辦理服務事務,與托運人是被委托方與委托方的關系,與收貨人則不存在任何關系,而在托運人與收貨人之間承擔的只是介紹人的角色。
而且,收費性質不同。"無車承運人"是以承運人的身份向貨主收取運費。在整個運輸過程中,"無車承運人"在收取貨主運費后,需委托實際承運人完成運輸,并向其支付運費,賺取兩者的運費差價;貨運代理人收取的是服務中介費。因此,是否賺取運費差價,是判斷經營者是否承攬無車承運業(yè)務的重要依據(jù)。
另外,成立的條件及審批程序序不同。按照規(guī)定,我國對成立貨運代理企業(yè)實行審批制,對注冊資本規(guī)模上做出了嚴格的要求。其中,經營海上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yè)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 萬元人民幣;經營航空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yè)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 萬元人民幣;經營陸路國際貨運代理業(yè)務或者國際快遞業(yè)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00 萬人民幣。如果貨物運輸代理企業(yè)要設立分支機構,則每設立一個分支機構,應當增加注冊資本50 萬元。然而,我國對于無車承運企業(yè)實行的是登記制,而不是審批制,要想成立無車承運企業(yè)只需要交納一定數(shù)額的保證金。
不過,從以上的規(guī)定可以看出,成立無車承運業(yè)務經營者的條件比貨運運輸代理企業(yè)條件要容易得多,且相比而言,沒有注冊資本最低額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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