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運代理商在提單交付、借單代簽、無船承運業務上怎樣處理買賣雙方利益
2015-04-23 11: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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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貿易條件下,通常由買方負責租船訂艙,而賣方只需將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承運人船上即完成交貨義務。隨著國際貿易分工的細化,國際貨運代理廣泛參與國際運輸業務,買賣雙方通常都不會直接與承運人交涉,而是委托貨運代理來完成大部分運輸環節。在FOB貿易條件下,買方經常指定賣方所在地的貨運代理為其安排租船訂艙的業務,并且要求賣方將貨物交由該貨運代理安排出口運輸事宜,因此一家貨代公司經常會兼任買賣雙方的貨運代理。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一般不允許一個代理人進行雙重代理,尤其是兼任有利益關系的兩方的代理。然而,雙重代理在貨代行業廣泛存在,并且是合法的。據統計,中國外貿出口中有80%左右采用FOB條件成交,由國外買方指定承運人和貨代,如果身兼雙重代理責任的貨代不能對買賣雙方采取公平的態度,則很容易偏袒買方,致使中國出口商的利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護。本文將結合案例在以下三種業務上就貨代如何兼顧雙方利益進行探討。
一、貨運代理商在提單交付業務上如何兼顧買賣雙方利益
FOB貿易條件下,買方負責租船訂艙,也就是說,買方與承運人存在海上運輸合同關系。貨運代理在貨物裝船后,如貨方要求,則有義務從承運人那里獲取提單,他應該把提單交給買方還是賣方?他應該告知承運人在提單托運人一欄寫買方還是賣方?貨代的提單交付行為將影響買賣雙方尤其是賣方的利益:
(一)提單交付賣方,托運人寫買方
信用證付款方式下,提單是需要提交給銀行的重要單據。如果貨代沒有將提單交付給賣方,賣方將不能從銀行獲得貨款。如果貨代把提單交給了賣方,但是提單上托運人一欄寫的是買方,賣方還是不能從銀行獲得貨款。原因如下:信用證付款方式是獨立的單據交易,單據正確是銀行付款的前提。其中,提單的背書必須連續,其最關鍵的要求是提單上的托運人要作為第一個背書人。如果托運人寫的是買方,則買方需進行首次背書,再把提單交給賣方,這樣賣方才能順利從銀行拿到款項,而這在實踐中通常不可能做到。因此,為了保證賣方能夠順利結匯,提單的托運人應該寫賣方,貨代需要正確地向承運人提供信息。
(二)提單直接交付買方,托運人寫買方
在信用證以外的付款方式下(比如托收或匯付),賣方也應堅持讓貨代為其取得以賣方為托運人的提單。貨代通常認為,在FOB條件下,買方才是與承運人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一方,于是指示承運人在提單托運人一欄寫了買方,并且把提單直接交付給了買方。在這種情況下,買方就可以自行憑提單提貨而拒付貨款,導致賣方貨款兩空。
在“海寧進出口總公司訴上海外高橋飛馳公司和飛馳國際運輸(香港)公司”一案中,海寧出口把貨物交給了上海飛馳,后者通過香港飛馳給海寧出口簽發了FCR(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Receipt),即運輸行貨物收據,隨后將以收貨人為托運人的提單直接交給了收貨人。結果買方憑提單自行提貨而沒有向賣方支付貨款,賣方因此起訴貨代,要求貨代賠償其損失。法院的判決并不利于賣方,因為賣方在收到FCR時沒有提出異議,也沒有要求貨代一定為其取得提單,因此貨代沒有義務為賣方取得提單。賣方由于不了解FCR并不是物權憑證,也不知道喪失提單權利的風險,因此只好自己承擔損失。該案例的警示意義在于,出口商為了保證自己的收款權利,必須要求貨代為其取得以出口商為托運人的提單。
(三)根據買方指示進行電放駱
在FOB條件下,國外買方指示貨代向承運人辦理電放手續,貨物裝船出運后,貨代未向中國賣方交付提單。結果,買方憑身份證明取得貨物而拒付貨款,賣方由于喪失了提單權利而失去了對貨物的控制權,導致嚴重損失。中國賣方以貨運代理合同損害賠償糾紛,起訴貨代,要求貨代賠償損失。
FOB條件下兼任雙方代理的貨代是否有義務將提單交給賣方呢?對此,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中國賣方將貨物交給貨代,委托其辦理出運手續,貨代應以賣方為托運人,并將實際承運人船公司的提單轉交給賣方。除非貨代得到賣方的明確指示不要提單而“電放”貨物。另一種觀點認為,誰委托貨代訂艙,貨代就應將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證明——提單轉交給誰,這是合同相對性原理所決定的。中國賣方實際只是根據貿易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的交貨義務。但多數人認為,貨代應將提單交給交貨托運人,即中國賣方。
FOB貿易合同應該建立在對買賣雙方公平的基礎上。如果貨代把提單交給買方,賣方就會失去對貨物的控制權,不能保障其得到貨款的權益。因此,貨代身為買賣雙方的代理,也要優先把提單交與賣方,并且把賣方記為提單的托運人。如果貨代聽從買方的指示而進行電放,導致賣方得不到應得的貨款,貨代應該賠償賣方的損失。《漢堡規則》和《鹿特丹規則》都賦予FOB的賣方法定的托運人地位,使得FOB的賣方有權向承運人主張各種權利,其本意就是為了保護出口商的利益。中國《海商法》考慮到中國對外貿易的實際情況,也做出了類似規定,即承運人應優先向出口商簽發提單。在此情況下,貨代需優先向賣方交付提單,而且應指示船公司把賣方作為提單的托運人。
二、貨運代理商在借單代簽業務上如何兼顧買賣雙方利益
在中國,FOB條件下的出口貿易中,國外買方經常指定中國國內貨運代理企業以代理人身份代理簽發境外無船承運人提單,稱為“借單代簽”。這種提單中,貨代企業一般載明“As agent”,“As authorized”等字樣。這種提單的承運人通常是無船承運人,其提單也成為HOUSE提單。在這種提單下,一旦發生無單放貨糾紛,中國托運人可能無法向提單載明的境外承運人索賠,而貨代企業又以其為代理人為由拒絕承擔賠償責任,導致持有正本提單的中國托運人處于尷尬的境地。本著兼顧買賣雙方利益的原則,貨代在進行借單代簽業務時應做到以下兩點:
(一)調查境外無船承運人的資質
由于中國出口商對境外無船承運人的資質并不清楚,只了解代簽提單的中國貨代,因此中國出口商在一定程度上是依靠對中國貨代的信任才接受代簽提單的。作為身兼買賣雙方貨運代理的中國貨代,有義務對其代簽提單的境外無船承運人的資質進行調查,比如該無船承運人在境外是否合法存在,其提單是否已經在中國交通部門備案登記。如果貨代經過調查,確認了境外無船承運人的合法性,則在借單代簽業務中只承擔代理責任。一旦境外無船承運人進行了違規操作,比如無單放貨,則中國出口商可以向其追究責任。反之,如果中國貨代沒有調查境外承運人的資質而代簽了提單,一旦發生無單放貨事件,貨代將承擔承運人的賠償責任。如以下案例所示:上海的A紡織公司與香港的B實業公司簽定了出口全棉織布的合同。合同規定“FOB上海”,成交價26.8萬美元。當年1月,B實業公司傳真要求A紡織公司與C貨代公司聯絡貨物報關付運,同時指示C貨代公司替香港D物流公司代簽提單。貨物到港后,D物流公司無單放貨給B實業公司。紡織品被外商提走8700碼,尚余部分因外商原因要求退運。承兌行某銀行香港分行以客檢證不符為由將結匯單證退回。這樣,A紡織公司雖持有正本提單,卻無法與D物流公司聯系退運,從而導致涉案貨物滅失。另查明,D物流公司在香港未登記。S海事法院經審理,推定C貨代公司為承運人,C貨代公司向A紡織公司賠償貨款損失人民幣221.5萬元及利息。
(二)取得明確授權
貨代在進行借單代簽業務時,應與境外無船承運人簽訂合法有效的代理簽單協議,簽發該提單的行為得到該承運人的授權,否則應認定為無權代理,從而可以依照中國《合同法》第48條第1款關于“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的規定,認定貨代企業構成無權代理,承擔相應的責任。
據此,即使境外無船承運人合法存在,國內貨代如果沒有取得明確授權而進行了借單代簽業務,一旦發生無單放貨事件,國內貨代還是要承擔承運人責任。
三、貨運代理商在無船承運業務上如何兼顧買賣雙方利益
貨運代理商可以有兩種法律身份,即代理人和無船承運人。一個貨代公司可以同時進行不同性質的業務,在一筆業務中到底承擔什么角色要根據是否簽發提單和收取運費等事項來判斷。在FOB貿易條件下,有這種可能,買方指定的貨代可以同時代理買方和賣方,并且承擔無船承運業務,即替買方和賣方完成一攬子運輸服務。為了兼顧買賣雙方的利益,貨運代理商在無船承運業務上應該做到以下幾點:
(一)處理好實際承運人造成的貨損問題
無船承運人雖然在法律上處于承運人地位,對貨物的全程運輸負責,但是由于其不擁有運輸工具,通常還得雇傭實際承運人為貨主完成運輸任務。實際承運人在運輸途中發生貨損也是常見的事情,收貨人可能會因此而拒不收貨,不進行付款贖單,從而影響到賣方的利益。此時,無船承運人應該怎么做才能維護買賣雙方的利益呢?
在有無船承運人存在的貨運關系中,貨主并不直接與實際承運人產生關系;對于實際承運人來說,托運人和收貨人都是無船承運人。因此,只要無船承運人在收貨時向貨主出具了clean House Bill of Lading,那么一旦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由于承運人管貨不周而出現損失,無船承運人應當按照承運人賠償限額先行向貨主進行賠付,之后再以貨主身份向實際承運人索賠。然而,很多無船承運人不愿意墊付資金,要讓實際承運人與貨主直接交涉,其實是一種轉移矛盾的不負責行為。
在“中國遠洋運輸集團公司訴美國運通貨運有限公司”中,美國運通實際是無船承運人,委托中國遠洋運輸500噸大蒜。由于艙內溫度過高,導致大蒜變質,買方因此拒收。美國運通既不向買方賠償,又不向中國遠洋提貨,最終導致中國遠洋銷毀全部大蒜,損失進一步擴大。由于美國運通沒有向中國遠洋支付運費,因此中遠公司向青島海事法院對美國運通公司提起訴訟,要求其賠償運費和超期堆存費等費用損失共計100萬美元。本案中,美國運通雖然宣稱自己只是貨代,但是從其收取全程運費和簽發清潔提單來看,實際上是無船承運人。在買方拒絕提貨時,美國運通應該先行持正本提單提貨,把損失控制在最小;向貨方進行賠償;向中國遠洋支付運費,并與其協商貨損理賠事宜。
(二)選擇資信良好的實際承運人
在FOB貿易條件下,買方負責租船訂艙。如果買方找的是無船承運人,讓其負責貨物運輸事宜,那么無船承運人需對運輸全權負責。貨代在承擔無船承運業務時,應該本著對買賣雙方負責的態度,認真挑選實際承運人,不要只是為了運費便宜而選擇資信不佳的承運人。如果實際承運人資信不佳,要么發生貨損后無力賠償,要么攜貨私逃,都會給貨方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失。對于一個負責的無船承運人來說,如果遇到上述情況,無船承運人仍需對貨方賠償貨物損失,而同時有可能無法向實際承運人追償。對于一個不負責的無船承運人來說,還可能發生與收貨人或實際承運人串通進行無單放貨的情況,導致賣方貨款兩空。
(三)遵守行業規范
貨運代理商提供無船承運業務時,提供的運輸服務通常超出承運人的范圍,因為它首先是運輸的組織者。在其安排的貨物運輸中,除海運過程中實際承運人的行為造成貨物滅失、損壞、延遲交付它可享受不完全過失責任,其余的運輸方式,無船運人均應承擔嚴格責任。貨代在承擔無船承運業務時,應遵守其行業規范:不與托運人串通倒簽House提單,給收貨人造成損失;不與收貨人和實際承運人串通進行無單放貨,給賣方造成損失;如實告知實際承運人貨物的品名和性質,比如危險品,否則需對船貨損失承擔完全賠償責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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