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過程中發生貨損車輛掛靠公司是否擔責
2014-06-07 12:04:09
Landbridge平臺
案情簡介:
2012年5月19日,某自行車生產廠家與某公司簽訂發貨單,向其發貨自行車400輛,單價自300-3000元不等,共計19萬元。同日,該自行車生產廠家與某汽運公司簽訂了貨物運輸合同,合同約定承運單位為某汽運公司,司機為王某,計算方式為貨到付款。運輸方在運輸途中,應確保貨物安全,若有丟失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損失(不含自然性合理損耗),均由運輸方按價賠償。5月20日,王某駕駛運輸車輛,運載自行車生產廠家的自行車,在一高速公路附近車輛側翻,造成運輸車輛自身及所載自行車等貨物全部損失。
另外,王某于2010年11月與某汽運公司簽訂了《車輛掛靠合同》,約定王某將購買的車輛登記在某汽運公司的名下,并以該汽運公司名義辦理行車運營證等手續,某汽運公司為王先生提供有償服務,每年度代辦服務費為5000元。王先生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律師認為:
某自行車生產廠家與王某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并且已經實際履行,該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12條規定: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貨物在運輸的過程中,造成損失,王某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某汽運公司作為掛靠單位,收取王某的管理費,依法應承擔連帶責任。
律師提示:
車輛的掛靠公司,因為為掛靠車輛提供有償服務,收取車輛管理費,所以對于掛靠車輛造成的第三方損失,應當和車輛實際所有人、營運人員承擔連帶責任。承運人在承運之前可以將承運貨物投保,轉移運輸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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