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貨損的索賠時效是多久?
2012-10-04 16:20:37
Landbridge平臺
問:我在北京經營一家書店,2010年8月從黑龍江出版社訂購了一批圖書,但因該圖書脫銷,出版社無法發貨。同年11月23日,出版社將印刷好的圖書通過鐵路運輸發送至北京某車站。但因當時我出國了,未接到車站的多次電話催領。最近,我才回國,得知該批圖書已被車站于2011年7月依規定處理。我找車站要求賠償,可是車站說我過了賠償時效。我聽說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是2年,車站怎么說我過了賠償時效呢?那鐵路貨損的索賠時效到底是多久?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鐵路運輸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的規定:對承運中的貨物、包裹、行李發生損失或者逾期,向鐵路運輸企業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適用鐵路運輸規章180日的規定。自鐵路運輸企業交付的次日起計算;貨物、包裹、行李全部滅失的,自運到期限屆滿后第30日的次日起計算。鐵道部《鐵路貨物運輸規程》第54條的規定:“承運人同托運人或收貨人相互之間要求賠償或退補費用的有效期間為180日。”
根據上述規定,鐵路貨損的索賠時效是180天,這是一個特殊的法律規定。雖然你向車站主張賠償的時間沒有超過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2年訴訟時效,但已經過了上述法律法規中180天這一特殊訴訟時效的規定,因此,你現在要求車站賠償,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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