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則
2012-05-21 10:4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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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鐵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確保鐵路運輸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和《鐵路貨物運輸規程》等法律法規和鐵道部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鐵路危險貨物運輸適用本規則。鐵路危險貨物運輸除了遵守鐵路貨物運輸的一般規定外,還應遵守本規則,凡不符合本規則規定的,一律不得辦理運輸。國際聯運、軍事運輸另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鐵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堅持安全第一、以人為本、依法行政、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 在鐵路運輸中,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蝕、放射性等特性,在運輸、裝卸和儲存保管過程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毀損而需要特別防護的貨物,均屬危險貨物。
第五條 根據國家公布的《危險貨物分類與品名編號》(GB6944)和《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結合鐵路運輸實際情況,鐵路運輸危險貨物按其主要危險性和運輸要求劃分類項如下:
第1類 爆炸品
第1.1項 有整體爆炸危險的物質和物品;
第1.2項 有迸射危險,但無整體爆炸危險的物質和物品;
第1.3項 有燃燒危險并有局部爆炸危險或局部迸射危險或兩種危險都有,但無整體爆炸危險的物質和物品;
第1.4項 不呈現重大危險的物質和物品;
第1.5項 有整體爆炸危險的非常不敏感物質;
第1.6項 無整體爆炸危險的極端不敏感物品。
第2類 氣體
第2.1項 易燃氣體;
第2.2項 非易燃無毒氣體;
第2.3項 毒性氣體。
第3類 易燃液體
第3.1項 一級易燃液體;
第3.2項 二級易燃液體。
第4類 易燃固體、易于自燃的物質、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
第4.1項 易燃固體;
第4.2項 易于自燃的物質;
第4.3項 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
第5類 氧化性物質和有機過氧化物
第5.1項 氧化性物質;
第5.2項 有機過氧化物。
第6類 毒性物質和感染性物質
第6.1項 毒性物質;
第6.2項 感染性物質。
第7類 放射性物質
第8類 腐蝕性物質
第8.1項 酸性腐蝕性物質;
第8.2項 堿性腐蝕性物質;
第8.3項 其他腐蝕性物質。
第9類 雜項危險物質和物品
第9.1項 危害環境的物質;
第9.2項 高溫物質;
第9.3項 經過基因修改的微生物或組織,不屬感染性物質,但可以非正常地天然繁殖結果的方式改變動物、植物或微生物物質。
第六條 根據國家公布的《危險貨物品名表》,結合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實際,制定《鐵路危險貨物品名表》(以下簡稱《品名表》)。
未列入《品名表》中的危險貨物品名,由鐵道部確定并公布。
不屬于上述9類危險貨物,在鐵路運輸過程中易引起燃燒、需采取防火措施的貨物,屬易燃普通貨物(見《易燃普通貨物品名表》,附件9)。
第七條 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各相關單位應當認真執行鐵路危險貨物承運人、托運人資質許可制度,依法加強管理,促進鐵路危險貨物運輸法治化、系列化、規范化、科學化。
第八條 對設置不合理以及安全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貨物辦理站(專用線、專用鐵路),各鐵路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應當及時督促企業實施必要的合并、調整或關閉等措施。
第九條 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技術要求高,安全責任重,管理難度大,相關企業必須認真落實領導負責制、專業負責制、崗位負責制、逐級負責制,確保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
第十條 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各有關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鐵路危險貨物運輸事故應急預案和信息網絡,完善預警預防應急措施,有效處置鐵路危險貨物運輸突發事故,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社會負面影響。
第十一條 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各有關單位應當加強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的技術業務培訓,切實提高危險貨物運輸人員的技術管理水平,適應鐵路運輸現代化發展的需要。
第十二條 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各有關單位應當積極推進鐵路危險貨物運輸現代科技手段的開發和應用,充分運用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監控系統實現危險貨物運輸源頭控制、過程控制、在途控制和綜合管理;大力發展危險貨物集裝箱運輸,穩步進行鐵路危險貨物運輸方式改革,不斷提高鐵路危險貨物運輸現代化管理水平。
第十三條 鐵道部和鐵路局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安全責任追究制度,對危險貨物運輸中發生的各種問題,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事故教訓未吸取不放過”的原則,查明原因,追究責任,吸取教訓,防微杜漸。
第二章 承運人、托運人資質
第十四條 鐵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承運人、托運人,必須具有鐵路危險貨物承運人資質或鐵路危險貨物托運人資質。有關資質的許可程序及監督管理,按《鐵路危險貨物承運人資質許可辦法》(鐵道部第17號令,附錄1)、《鐵路危險貨物托運人資質許可辦法》(鐵道部第18號令,附錄2)執行。
危險貨物承運人和托運人資質每年應進行復審。
第十五條 《鐵路危險貨物承運人資質證書》(以下簡稱《承運人資質證書》,格式8)編號方法、證書內容及形式
1.編號分配方式
編號由五位數字組成,其中前兩位代表鐵路局編號,后三位代表車站分配號碼。
(1)鐵路局編號:哈爾濱23;沈陽21;北京11;太原14;呼和浩特15;鄭州41;武漢42;西安61;濟南37;上海31;南昌36;廣州44;南寧45;成都51;昆明53;蘭州62;烏魯木齊65;青藏63。
(2)車站分配三位數001-999,如,北京鐵路局×××站為:11001。其他車站順序分配號碼。
2.證書內容
證書內容分四部分:說明和要求,批準欄,年檢欄,違反規定記錄。
3.辦理品名范圍(辦理的品名范圍須與《鐵路危險貨物運輸辦理站(專用線、專用鐵路)辦理規定》(以下簡稱《辦理規定》)公布的范圍一致)。
4.證書形式
(1)證書分正本和副本兩種,證書正面右上角印有“正本”、“副本”字樣以示區別,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2)《承運人資質證書》規格為210mm×297mm中間對開形式。證書表皮為棕色塑料,印有“鐵路危險貨物承運人資質證書”和“XX鐵路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監制”燙金字樣。
第十六條 《鐵路危險貨物托運人資質證書》(以下簡稱《托運人資質證書》,格式9)編號方法、證書內容及形式
1.編號分配方式
編號由八位數字組成,其中前兩位代表鐵路局編號,中間三位代表車站分配號碼,后三位代表托運人分配號碼。
(1)鐵路局編號:哈爾濱23;沈陽21;北京11;太原14;呼和浩特15;鄭州41;武漢42;西安61;濟南37;上海31;南昌36;廣州44;南寧45;成都51;昆明53;蘭州62;烏魯木齊65;青藏63。
(2)車站分配3位數001-999,如,北京鐵路局×××站為:11001。其他車站按順序分配號碼。
(3)托運人分配3位數001-999,如,北京×××公司,該托運人《托運人資質證書》為11001001。其他托運人按順序分配號碼。
2.證書內容
證書內容分四部分:說明和要求,批準欄,年檢欄,違反規定記錄。
3.辦理品名范圍(辦理的品名須與《辦理規定》公布的范圍一致)。
4.證書形式
(1)證書分正本和副本兩種,證書正面右上角印有“正本”或“副本”字樣,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副本數量可根據需要確定。
(2)《托運人資質證書》規格為210mm×297mm中間對開形式。證書表皮為棕色塑料,印有“鐵路危險貨物托運人資質證書”和“××鐵路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監制”燙金字樣。
第十七條 各鐵路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每月5日前向鐵道部報送上月資質許可、變更、取消等情況,新增危險貨物承運人、托運人資質的須填寫資質證書號碼,由鐵道部在《鐵路危險貨物運輸資質一覽表》(以下簡稱《運輸資質》)中公布。
承運人、托運人《資質證書》丟失時,由承運人、托運人登報聲明作廢,鐵路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據此補發資質證書。
第三章 辦理站和專用線(專用鐵路)
第十八條 危險貨物辦理站是指站內、專用線、專用鐵路辦理危險貨物發送、到達業務的車站。按類型分為五種:
1.專辦站:指主要辦理危險貨物運輸的車站。
2.兼辦站:指主要辦理普通貨物運輸,兼辦危險貨物運輸的車站。
3.集裝箱辦理站:指在站內辦理危險貨物集裝箱運輸的車站。
4.專用線接軌站:指僅在接軌的專用線、專用鐵路辦理危險貨物作業的車站。
5.綜合辦理站:指前四項中兩項以上的車站。
第十九條 危險貨物辦理站要根據危險貨物運輸需求和鐵路運力資源配置的情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
新建危險貨物辦理站時,應遠離市區和人口稠密的區域;與發展危險貨物物流園區配套考慮;并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商定符合安全要求的危險貨物辦理站設置地點。
第二十條 鐵路對危險貨物運輸的品名、發到站(專用線、專用鐵路)、運輸方式、作業能力、安全計量等實行明細化管理。凡是具有承運人、托運人資質的單位在辦理危險貨物運輸時,按《辦理規定》執行。
《辦理規定》的主要內容:
1.危險貨物辦理站名表,規定站內辦理危險貨物的發到品類;
2.危險貨物集裝箱辦理站名表,規定站內辦理危險貨物集裝箱發到站名及允許的箱型;
3.劇毒品辦理站名表,規定劇毒品發到的品名、發到站及專用線、運輸方式;
4.專用線、專用鐵路辦理規定一覽表,規定鐵路罐車、集裝箱(罐)、整車裝運危險貨物發到的品名;與車站銜接的專用線、專用鐵路產權單位名稱、共用單位名稱;軌道衡計量以及集裝箱(罐)作業條件(起重能力、起重設備類型)等。
第二十一條 凡在《辦理規定》中未列載的辦理站(專用線、專用鐵路)不得辦理危險貨物運輸。批準辦理危險貨物運輸的辦理站(專用線、專用鐵路)只準辦理列載的危險貨物,如需增加或修改有關內容,由鐵路局報鐵道部批準。
第二十二條 新建、改建的鐵路危險貨物運輸項目立項前,須由鐵道部認定的專業技術機構做運輸安全綜合分析,并提出研究報告。
新建危險貨物專用線的儲存、裝卸等設施與鐵路正線及車站(含貨場)的安全距離須符合《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第十七條有關規定。對安全距離不符合要求的既有專用線,原則上不再辦理增加品名、共用單位等有關業務。
新建氣體類危險貨物裝車作業的專用線(專用鐵路),需具備專用線(專用鐵路)與接軌站之間的網絡通道和相應的視頻監控設備。
第二十三條 新增危險貨物辦理站按本規則《鐵路危險貨物承運人資質許可辦法》辦理。
第二十四條 專用線(專用鐵路)應與設計時辦理危險貨物運輸內容一致,裝運和接卸危險貨物運輸品類,要有專門的倉庫、雨棚、棧橋、鶴管、輸送管線、儲罐等附屬設施和安全防護設備,達不到上述要求的(如無上述倉庫、雨棚等,或無棧橋采用罐車、汽車對裝對卸方式等),不得辦理危險貨物運輸。
第二十五條 辦理危險貨物的辦理站、專用線(專用鐵路)每三年須由鐵道部認定的專業技術機構進行運輸安全綜合分析。
第二十六條 在專用線(專用鐵路)辦理危險貨物運輸時,托運人、收貨人須與接軌站簽訂《專用線(專用鐵路)運輸協議》和《危險貨物運輸安全協議》(附件12)。
第二十七條 危險貨物總發到年運量5萬噸以下的,原則上不再新增專用線開辦危險貨物運輸發到業務。
專用線原則上不進行危險貨物運輸共用。危險貨物到達確需共用時,年到達量須在3萬噸以上,并由產權單位、共用單位、車站三方簽訂《危險貨物專用線共用協議》(附件13),經運輸安全綜合分析達到安全要求。
《危險貨物運輸安全協議》、《危險貨物專用線共用協議》每年簽訂一次,首次簽訂協議以《辦理規定》公布為生效期。
第二十八條 新增辦理站、專用線(專用鐵路)和共用單位,以及新增品名時,須由鐵路局提交申請報告及鐵道部認定的專業技術機構出具的《運輸安全綜合分析報告》、國家安監部門認定機構出具的《專用線及其附屬設施安全評價報告》等。鐵路局對報告中提出影響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的問題,必須督促整改,并在申請報告中予以明確。
對于已進行運輸安全綜合分析,分析報告在有效期內的,僅需對新增內容作專項分析。
第二十九條 危險貨物辦理站應建立危險貨物運輸有關技術檔案,具體掌握危險貨物的運量、品類、理化特性、包裝、運輸方式、裝卸作業設備、計量方法、消防設施等情況。適時掌握企業危險貨物運輸發展動態,相應調整管理措施和內容。
第四章 托運和承運
第三十條 危險貨物僅辦理整車和10噸及以上集裝箱運輸。
第三十一條 國內運輸危險貨物禁止代理。
第三十二條 托運人托運危險貨物時,應在貨物運單“貨物名稱”欄內填寫“危險貨物品名索引表”內列載的品名和鐵危編號,在運單的右上角用紅色戳記標明類項名稱(格式27),并在貨物運單“托運人記載事項”欄內填寫《托運人資質證書》、經辦人身份證和《鐵路危險貨物運輸業務培訓合格證》(以下簡稱《培訓合格證》,格式16)號碼,對派有押運員的還需填寫押運員姓名、身份證號碼和《培訓合格證》號碼,氣體危險貨物還需填寫《液化氣體鐵路罐車押運員證》(以下簡稱《押運員證》,格式17)號碼。
托運爆炸品時,托運人須出具到達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批準的《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托運煙花爆竹時須出具《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并注明許可證名稱和號碼,并在運單右上角用紅色戳記標明“爆炸品”或“煙花爆竹”字樣。
危險貨物運單包裝欄須按本規則《鐵路危險貨物包裝表》(以下簡稱《包裝表》,附件3)的規定填寫相應的外包裝和內包裝名稱。
第三十三條 受理、承運危險貨物時,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托運人資質證書》、經辦人身份證和《培訓合格證》與運單記載相統一。
2. 運單記載的品名、類項、編號等內容與《品名表》的規定相統一,并核查《品名表》第11欄內有無特殊規定(附件1)。
3.發到站、辦理品名、運輸方式與《辦理規定》相統一。
4.貨物品名、重量、件數與運單記載相統一。
5.具有危險貨物運輸包裝檢測合格證明。
6.運單右上角用紅色戳記標明編組隔離、禁止溜放或限速連掛等警示標記。
7.國內運輸危險貨物禁止代理。
8.其他有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 禁止運輸國家禁止生產的危險物品。
禁止運輸本規則未確定運輸條件的過度敏感或能自發反應而引起危險的物品。如:疊氮銨、無水雷汞、高氯酸(>72%)、高錳酸銨、4-亞硝基苯酚等。
對易發生爆炸性分解反應或需控溫運輸等危險性大的貨物,須由鐵道部確定運輸條件。如:乙酰過氧化磺酰環己烷、過氧重碳酸二仲丁酯等。
凡性質不穩定或由于聚合、分解在運輸中能引起劇烈反應的危險貨物,托運人應采用加入穩定劑或抑制劑等方法,保證運輸安全。如:乙烯基甲醚、乙酰乙烯酮、丙烯醛、丙烯酸、醋酸乙烯、甲基丙烯酸甲酯等。
第五章 包裝和標志
第三十五條 危險貨物包裝是指以保障運輸、儲存安全為主要目的,根據危險貨物性質、特點,按國家有關法規、標準,專門設計制造的包裝物、容器和采取的防護技術。
1.危險貨物包裝根據其內裝物的危險程度劃分為三種包裝類別:
Ⅰ類包裝——盛裝具有較大危險性的貨物,包裝強度要求高;
Ⅱ類包裝——盛裝具有中等危險性的貨物,包裝強度要求較高;
Ⅲ類包裝——盛裝具有較小危險性的貨物,包裝強度要求一般。
2.有特殊要求的另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危險貨物運輸包裝不得重復使用。性質特殊,須采取特殊包裝的,如盛裝氣體危險貨物的鋼瓶等不受本條限制。
第三十七條 危險貨物的運輸包裝和內包裝應按《品名表》及《包裝表》的規定確定,同時還須符合下列要求:
1.包裝材料材質、規格和包裝結構應與所裝危險貨物性質和重量相適應。包裝材料不得與所裝物產生危險反應或削弱包裝強度。
2.充裝液態貨物的包裝容器內至少留有5%的余量(罐車及罐式集裝箱裝運的液體危險貨物應符合本規則第十五章有關規定)。
3.液態危險貨物要做到氣密封口。對須裝有通氣孔的容器,其設計和安裝應能防止貨物流出和雜質、水分進入。其他危險貨物的包裝應做到嚴密不漏。
4.包裝應堅固完好,能抗御運輸、儲存和裝卸過程中正常的沖擊、振動和擠壓,并便于裝卸和搬運。
5.包裝的襯墊物不得與所裝貨物發生反應而降低安全性,應能防止內裝物移動和起到減震及吸收作用。
6.包裝表面應保持清潔,不得粘附所裝物質和其他有害物質。
第三十八條 危險貨物運輸包裝應取得國家規定的包裝物、容器生產許可證及檢驗合格證。
鐵路運輸時,應根據鐵路運輸特點、狀況、條件,由符合國家規定條件且鐵道部認定的包裝檢測機構進行包裝性能試驗。試驗要求、方法、合格標準,須符合《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包裝性能試驗規定》(以下簡稱《包裝試驗規定》,附件4)和《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包裝性能試驗要求和合格標準》(附件5)。
鋼瓶應符合《氣瓶安全監察規程》規定;放射性物質包裝應按照《放射性物質安全運輸規程》(GB11806)的要求進行設計和試驗。
第三十九條 采用集裝化運輸的危險貨物,包裝須符合本規則規定,使用的集裝器具必須有足夠的強度,能夠經受堆碼和多次搬運,并便于機械裝卸。
第四十條 貨物包裝上應牢固、清晰地標明《危險貨物包裝標志》(以下簡稱《包裝標志》,附錄3)和《包裝儲運圖示標志》(以下簡稱《儲運標志》,附錄4)中相應的包裝標志和儲運標志。
進出口危險貨物在國內段運輸時必須粘貼或拴掛、噴涂相應的中文危險貨物包裝標志和儲運標志。
第六章 新品名、新包裝等運輸條件
第四十一條 “危險貨物品名索引表”中未列載的品名辦理運輸時須進行性質鑒定,屬于危險貨物時,按危險貨物新品名試運要求辦理運輸。
托運人提交品名鑒定前,需填寫《鐵路危險貨物運輸技術說明書》(以下簡稱《技術說明書》,格式1),一式四份。托運人對填寫內容和送檢樣品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送檢樣品須經鐵道部認定的專業技術機構進行鑒定。危險貨物新品名試運由鐵路局批準。經批準后,發站、鐵路局、托運人各留存一份《技術說明書》。
新品名試運須在指定的時間和區段內進行。跨鐵路局試運時,由批準單位以電報形式通知有關鐵路局。
試運前承運人、托運人雙方應簽訂安全運輸協議。
試運時,由托運人在運單“托運人記載事項”欄內注明“比照鐵危編號×××新品名試運,批準號×××”字樣。試運時間2年。試運結束時,托運人應會同車站將試運結果報主管鐵路局。鐵路局對試運結果進行研究后,提出試運報告報鐵道部。鐵道部根據試運報告指定有關部門進行復驗,達到要求后正式批準運輸。未經批準或超過試運期未上報試運報告的,須停止試運。
鑒定為普通貨物時,不需進行試運。
第四十二條 托運人要求改變包裝時應填寫《改變運輸包裝申請表》(以下簡稱《改變包裝表》,格式2),一式四份。有關試運要求,比照本規則第四十一條有關規定程序辦理。
改變氯酸鹽、高氯酸鹽、高氯酸、黃磷等包裝需經鐵道部批準。
第四十三條 危險貨物新品名試運和改變包裝試運應符合《品名表》第11欄特殊規定。
第四十四條 《品名表》第11欄特殊規定符合按普通貨物運輸條件的,可按普通貨物條件運輸。運輸時,經鐵路局批準后可在非危險貨物辦理站、專用線(專用鐵路)發運。托運人應在貨物運單“托運人記載事項”欄內注明“XXX(鐵危編號),可按普通貨物運輸”(如“石棉(91006),可按普通貨物運輸”)。
按普通貨物條件運輸的危險貨物,限使用棚車裝運,符合本規則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的,可使用集裝箱裝運,但必須符合《品名表》第11欄特殊規定要求,其包裝、標志須符合本規則關于危險貨物運輸包裝的相應規定。
按普通貨物運輸的,可不辦理《托運人資質證書》。
第四十五條 放射性物質的包裝件外表面最大輻射水平不超過0.005mSv/h,包裝件外表面放射性污染不超過表1中的最大限值和表2限值的,可按普通貨物運輸。
表1 包裝件放射性污染最大限值
污 染 表 示
β、γ和低毒性α發射體
Bq/cm2
其他α發射體
Bq/cm2
包裝件外表面或包裝件外層輔助包裝和運輸工具表面
0.4
0.04
每個包裝件放射性內容物不超過表2中所列限值。
表2 包裝件的放射性活度限值
內容物性質
儀表或制成品
放射性物質
包裝件限值
物品限值
包裝件限值
固態
特殊形式
其他形式
液態
氣態
氚
特殊形式
其他形式
10-2A1
10-2A2
10-3A2
2×10-2A2
10-3A1
10-3A2
A 1
A2
10-1A2
2×10-1A2
10-2A1
10-2A2
10-3A1
10-3A2
10-4A2
2×10-2A2
10-3A1
10-3A2
第七章 基礎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條 危險貨物辦理站需按《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基礎管理臺賬目錄》(以下簡稱《臺賬目錄》,附件10)的內容要求,結合本站危險貨物運輸辦理情況,建立臺賬并實行分類管理。鐵路局應把管理臺賬納入安全管理檢查考核內容。
第四十七條 要建立危險貨物運輸安全例會制度,針對存在問題,制定整改措施,不斷提高危險貨物運輸管理水平。鐵路局須于每月28日之前將危險貨物安全管理狀況報鐵道部,具體報告形式見《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月報》(格式18)。
發生危險貨物運輸事故時,按《鐵路貨物運輸事故處理規則》規定進行報告,同時按《危險貨物運輸事故分析報告》(附表-32)填報。
第四十八條 要建立危險貨物突發事件月報制度,每月28日前將當月危險貨物運輸突發事件情況報鐵道部,具體報告形式見《鐵路危險貨物運輸突發事件報告》(格式28)。
第四十九條 辦理站要按《危險貨物發送運量統計表》(附表-36)和《危險貨物到達運量統計表》(附表-37)要求的內容進行統計并逐級上報,鐵路局向鐵道部報告時間為每季度開始月的10日內。
運輸統計工作要做到內容真實,數字準確,報告及時。
第八章 運輸及簽認制度
第五十條 危險貨物限使用棚車裝運(《品名表》第11欄內有特殊規定除外)。裝運時,限同一品名、同一鐵危編號。
爆炸品、硝酸銨、氯酸鈉、氯酸鉀、黃磷和鋼桶包裝的一級易燃液體應選用車況良好的P64、P64A、P64AK、P64AT、P64GK、P64GT等竹底棚車或木底棚車裝運,并須對門口處金屬磨耗板,端、側墻的金屬部分采用非破壞性措施進行襯墊隔離處理。如使用鐵底棚車時,須經鐵路局批準。
毒性物質限使用毒品專用車,如毒品專用車不足時,經鐵路局批準可使用鐵底棚車裝運(劇毒品除外)。鐵路局應指定毒品專用車保管(備用)站。毒品專用車回送時,使用“特殊貨車及運送用具回送清單”。
第五十一條 危險貨物裝卸作業使用的照明設備及裝卸機具必須具有防爆性能,并能防止由于裝卸作業摩擦、碰撞產生火花。裝卸作業前,應對車輛和倉庫進行必要的通風和檢查,向裝卸工組說明貨物品名、性質、作業安全事項并準備好消防器材和安全防護用品。作業時要輕拿輕放,堆碼整齊穩固,防止倒塌,嚴禁倒放、臥裝(鋼瓶等特殊容器除外)。裝卸車作業要求如下:
1.裝車作業
(1)檢查車輛。檢查車種車型與規定裝運貨物相符,查看門窗狀態、進行透光檢查,確認車輛檢修是否過期。
(2)檢查貨物。檢查貨物品名、包裝、件數與運單填寫是否一致,以及貨物包裝是否符合規定。
(3)裝車作業。傳達安全注意事項及裝載方案,檢查消防器材和安全防護用品。裝載貨物(含國際聯運換裝)不得超過車輛(含集裝箱、罐式箱)標記載重量及罐車允許充裝量,嚴禁增載和超裝超載。
(4)裝車后工作。檢查堆碼及裝載狀態,查驗門窗是否關閉良好,做好施封加鎖及裝車臺賬登記工作等。
2.卸車作業
(1)檢查車輛。車輛狀態及施封檢查,核對票據與現車,確定卸車及堆碼方法。
(2)卸車作業。傳達安全作業注意事項及卸車方案,檢查消防器材和安全防護用品。
(3)卸車后工作。填記卸貨登記簿。對受到污染的車輛,及時回送洗刷所洗刷除污。清理車輛殘存廢棄物交由收貨人負責處理。因污染、腐蝕造成車輛損壞的,要按規定索賠。
第五十二條 危險貨物存放時要求按類、項區別專庫專用,如不同類項的危險貨物確需同庫混合存放,須符合《鐵路危險貨物配放表》(以下簡稱《配放表》,附件2)的規定。
第五十三條 根據危險貨物特殊性質,在調車作業和運輸編組隔離、車輛技術檢查、整備、檢修等技術作業中需采取特殊防護事項,要有明確規定,并須書面通知有關單位和人員。有關運輸單據和貨車上的表示方式見特殊防護事項表(表3)。
表3 特殊防護事項表
特殊防護事項
貨車上的表示
運輸單據上的表示
附件7中規定禁止溜放和限速連掛的貨車
在貨車兩側插掛“禁止溜放”或“限速連掛”的貨車表示牌
在運單右上角、票據封套上用紅色記明“禁止溜放”或“限速連掛”的字樣
附件6中規定編組需要隔離的貨車
① 在貨車表示牌上要記明三角標記。
② 未限定“禁止溜放”或“限速連掛”的貨車可用貨車表示牌背面記明三角標記,并插于貨車兩側
在運單右上角、票據封套上用紅色記明規定的三角標記
《品名表》第11欄中規定停止制動作用的貨車
在貨車表示牌上記明“停止制動作用”字樣
在運單右上角、票據封套上用紅色記明“停止制動作用”的字樣
派有押運員的成組危險貨物車輛,要求成組連掛,不得拆解;發站必須在該組車輛每一張運單、貨票上注明“成組連掛,不得拆解”,并將該組票據單獨裝入封套(劇毒品除外),封套上注明“成組連掛,不得拆解”。
第五十四條 裝運需停止制動作用的貨車時,車站應書面通知所在地貨車車輛段,由貨車車輛段派就近的列檢作業場人員到場檢查確認后關閉截斷塞門并施封,封上須有“停止制動”字樣,同時在貨票上注明“停止制動”。施封后,所在地貨車車輛段應認真做好記錄,并將“停止制動”施封車輛的車種車型車號及到站及時通知到站所在地貨車車輛段。到站卸車后,車站應書面通知所在地貨車車輛段,由貨車車輛段派就近的列檢作業場人員到場檢查確認后拆封,開啟截斷塞門,并將該車輛的車種車型車號及時通知發站所在地貨車車輛段予以銷號。
第五十五條 裝運危險貨物應快裝、快卸、快取、快送、優先編組、優先掛運。站內停放危險貨物車輛時,要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對需要看護的重點危險貨物,由車站派員看守并通知鐵路公安部門。
進出辦理站取送危險貨物的機動車輛必須具備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證件,取送爆炸品、劇毒品貨物的機動車輛還須持有到達地公安部門出具的公路運輸通行證。
第五十六條 爆炸品、硝酸銨、劇毒品(非罐裝、有特殊規定67號)、氣體類和其他另有規定的危險貨物運輸作業實行簽認制度。作業應按規定程序和作業標準進行并簽認。要對作業過程內容的完整性、真實性負責,嚴禁漏簽、代簽和補簽。簽認單保存期半年。
運輸簽認制度的有關要求按《鐵路劇毒品運輸作業簽認單》(格式23)、《鐵路危險貨物運輸作業簽認單》(格式24)、《危險貨物罐車作業簽認單》(格式25)辦理。
貨檢站無改編作業時,由各鐵路局結合實際情況確定簽認方式。
第九章 危險貨物運輸押運管理
第五十七條 運輸爆炸品(煙花爆竹除外)、硝酸銨實行全程隨貨押運。劇毒品、罐車裝運氣體類(含空車)危險貨物實行全程隨車押運。裝運劇毒品的罐車和罐式箱不需押運。其他危險貨物需要押運時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八條 押運員必須取得《培訓合格證》。運輸氣體類危險貨物時,押運員還須取得《押運員證》。
第五十九條 押運員應了解所押運貨物的特性,押運時應攜帶所需安全防護、消防、通訊、檢測、維護等工具以及生活必需品,應按規定穿著印有紅色“押運”字樣的黃色馬甲,不符合規定的不得押運。押運間僅限押運員乘坐,不允許閑雜人員隨乘,執行押運任務期間,嚴禁吸煙、飲酒及做其他與押運工作無關的事情。
押運員在押運過程中必須遵守鐵路運輸的各項安全規定,并對所押運貨物的安全負責。
發站要對押運工具、備品、防護用品以及押運間清潔狀態等進行嚴格檢查,不符合要求的禁止運輸。
第六十條 氣體危險貨物押運員應對押運間進行日常維護保養,破損嚴重的要及時向所在車站報告,由車站通知所在地貨車車輛段按規定予以扣修。對門窗玻璃損壞等能自行修復的,必須及時修復。
押運間內必須保持清潔,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與押運無關的物品。對未乘坐押運員的押運間應使用明鎖鎖閉,車輛在沿途作業站停留時,押運員必須對不用的押運間進行巡檢,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六十一條 押運員在途中要嚴格執行全程押運制度,認真按照“全程押運簽認登記表”要求進行簽認,嚴禁擅自離崗、脫崗。嚴禁押運員在區間或站內向押運間外投擲雜物。運行時,押運間的門不得開啟。對押運期間產生的垃圾要收集裝袋,到沿途有關站后,可放置車站垃圾存放點集中處理。
第六十二條 車輛在臨修、輔修、段修、廠修時,要嚴格按有關規程加強對押運間檢查、修理。在接到押運員的故障報告后要及時修理。氣體危險貨物罐車檢修完畢出廠前,罐車產權單位應主動到檢修單位,按規程標準對押運間檢修質量進行交接簽認,并做好記錄,確保氣體危險貨物罐車押運間狀態良好。
第六十三條 押運管理工作實行區段簽認負責制。貨檢人員須與押運員在所押運的車輛前簽認,要對押運備品及押運間狀態進行檢查,不符合要求的要甩車處理。簽認內容見《全程押運簽認登記表》(附表-27)。托運人再次辦理運輸時(含須押運的氣體類罐車返空)須出具此登記表,并由車站保留三個月。對未做到全程押運的,再次辦理貨物托運時車站不予受理。
第六十四條 同一托運人、同一到站押運方式、車輛及人數規定:
1.氣體類6輛重(空)罐車(含帶押運間車輛)以內編為1組。1~6車押運員不得少于2人,7~12車押運員不得少于4人,13~18車押運員不得少于6人。每列編掛不得超過3組。每組間的隔離車不得少于10輛(原則上需要用普通貨物車輛隔離)。裝運爆炸品(含煙花爆竹)、硝酸銨、氣體類車輛與牽引機車隔離不少于4輛。
2.劇毒品4輛(含帶押運間車輛)以內編為1組,每組2人押運;2組以上押運人數由鐵路局確定。
3.硝酸銨4輛以內編為1組,每組2人押運;2組以上押運人數由鐵路局確定。
4.爆炸品(煙花爆竹除外)每車2人押運。
上述車輛編組隔離除符合本條規定外,還須符合本規則《鐵路車輛編組隔離表》(附件6)的規定。
派有押運員的車輛,成組掛運時,途中不得拆解。
第六十五條 新造出廠的和洗罐站洗刷后送檢修地點的及檢修后首次返空的氣體類危險貨物罐車不需押運,但須在運單、貨票注明“新造車出廠”、“洗刷后送檢修”或“檢修后返空”字樣。
第六十六條 運輸時發現押運員身份與攜帶證件不符或押運員缺乘、漏乘時應及時甩車,做好記錄,并通知發站或到站聯系托運人、收貨人立即補齊押運員后方可繼運。
第六十七條 托運人應針對運輸的危險貨物特性,建立危險貨物運輸事故應急預案及施救措施。押運員應熟悉應急預案及施救措施,在運輸途中發現異常現象時,應及時采取應急措施并向鐵路部門報告。
第十章 消防、勞動安全及防護
第六十八條 辦理站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防護責任制,針對本站危險貨物業務特點,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防護教育和培訓;確定重點危險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安全防護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防護標志。消防、安全防護設施、器材需由專人管理,負責進行檢查、維修、保養、更換和添置,確保消防、安全防護設施和器材齊全完好有效。
第六十九條 辦理站要建立義務應急救援隊伍,制定事故處置和應急預案,設置醒目的安全疏散標志,保持疏散通道安全暢通;定期組織事故救援演練,開展預防自救工作,并對活動進行記錄和總結,并對巡查情況進行完整記錄。
第七十條 危險貨物辦理站和貨車洗刷所必須建立健全勞動保護制度,勞動安全與環保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和鐵道部等有關規定。對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作業人員應進行勞動安全保護教育,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有效預防作業過程中的人身傷害事故。
第七十一條 應建立健全勞動防護用品的購買、驗收、保管、發放、使用、更換、報廢等管理制度;按照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對其防護功能進行必要的檢查。
第七十二條 應建立直接從事危險貨物運輸人員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做好職業健康管理工作。對直接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人員應按國家規定給予相應營養保健待遇;每年應進行一次職業健康體檢,合理組織和安排健康療養等活動。
第七十三條 應根據危險貨物的運量、品類等情況,配備下列勞動保護用品和安全檢測儀器等有關設施、設備:
1.有防靜電功能的防護服、防護手套、防護鏡、防毒面具以及必要的應急藥品和器材。
2.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儀、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儀以及有關報警、通訊裝置。
3.沐浴室、洗衣房、休息室、更衣室等設施。
4.辦理放射性物質運輸的車站,須配備放射性物質監測儀器。如,輻射水平監測儀、表面放射性污染監測儀、個人劑量監測儀等。
5.其他有關安全防護設施、設備。
第十一章 洗刷除污
第七十四條 裝過危險貨物的貨車,卸后必須清掃干凈。下列情況必須進行洗刷除污:
1.裝過劇毒品的毒品車;
2.發生過撒漏、受到污染(包括有刺激異味)的貨車;
3.回送檢修運輸危險貨物的貨車。
第七十五條 貨車洗刷除污工藝必須符合《鐵路貨車洗刷除污方法》(附件8)。回送洗刷除污的貨車,應在“特殊貨車及運送用具回送清單”上注明品名及編號,并在貨車兩車門內外明顯處粘貼“鐵路貨車洗刷回送標簽”(格式5)各一張。
貨車經洗刷除污達到要求后應撤除貨車洗刷回送標簽,并在貨車兩車門內外明顯處粘貼“鐵路貨車洗刷除污工藝合格證”(格式6)各一張,并填寫《洗刷除污登記表》(附表-38)。
未經洗刷除污的貨車嚴禁使用或排空。
第七十六條 裝過放射性物質的貨車、苫蓋的篷布及有關用具,卸后須由鐵路防疫部門對α、β、γ發射體的污染水平進行檢測,檢測結果必須低于本規則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的1/50,達到要求后方可排空使用。
第七十七條 對裝過性質特殊、缺乏有效洗刷除污手段的貨車,洗刷所應通知卸車站,要求收貨人提供有效的洗刷除污方法和藥物,再次洗刷處理。
第七十八條 洗刷除污須具備的條件:
1.洗車臺位數、洗車線的數量和長度應達到洗刷除污的能力需求。
2.洗刷除污的廢水、廢物處理技術條件應符合《鐵路貨車洗刷廢水處理技術條件》(TB1797)和《鐵路貨車洗刷固體廢物處理技術條件》(TB/T2321)的要求。
3.洗刷除污后的廢水、廢物的排放必須達到環保部門的有關標準。
第十二章 保管和交付
第七十九條 危險貨物應按其性質和要求存放在指定的倉庫、雨棚等場地。遇潮或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或產生易燃、易爆、有毒氣體的危險貨物不得在雨棚、露天存放。存放保管危險貨物時,應符合《配放表》的要求。編號不同的爆炸品不得同庫存放。放射性物質需建專用倉庫,并與爆炸品倉庫保持20米以上的安全距離。
第八十條 堆放危險貨物的倉庫、雨棚等場地必須清潔干燥、通風良好,配備充足有效的消防設施。貨場應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須建立健全值班巡守制度。倉庫作業完畢后應及時鎖閉,劇毒品須加雙鎖,做到雙人收發、雙人保管。進入貨場的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帽(罩)。
第八十一條 對到達的貨物要及時通知收貨人,做到及時交付貨物,及時取送車輛。貨位清空后,需及時清掃、洗刷干凈。對撒漏的危險貨物及廢棄物,應及時通知收貨人進行處理。對危險性大、撒漏嚴重的,要會同衛生防疫、環保、消防等部門共同處理。
第十三章 培訓與考核
第八十二條 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各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員、主管人員以及現場貨裝人員、企業運輸員、押運員應進行技術業務培訓。
培訓工作應根據對象、專業特點,確定教學內容,配備師資力量,完善設施條件,改進培訓方式,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的技術業務素質。
第八十三條 直接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人員必須經過不少于60學時的技術業務培訓,考試合格者,由承運站所屬鐵路局核發《培訓合格證》、《押運員證》,證書由鐵路局制作,未取得證書者不得上崗。證書有效期為兩年,每兩年進行考核換證。
《培訓合格證》規格為210mm×148mm中間對開形式。證書表皮為紅色塑料,印有“鐵路危險貨物運輸業務培訓合格證”和“XX鐵路局監制”燙金字樣。
《押運員證》規格為210mm×148mm中間對開形式。證書表皮為藍色塑料,印有“液化氣體鐵路罐車押運員證”和“XX鐵路局監制”燙金字樣。
第八十四條 技術業務培訓主要內容:
1.危險貨物運輸的有關法規、政策、標準。
2.鐵道部、鐵路局等主管部門有關文電規定。
3.危險貨物運輸基礎理論。
4.國內外危險貨物運輸現代化管理及發展趨勢。
5.事故應急預案、救援方法。
6.路內外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案例分析、處理方式以及重大危險源的辨識和控制方法。
7.其他專項技術培訓。
承擔技術業務培訓部門的資格條件見本規則第二十章有關規定。
第十四章 危險貨物自備貨車、自備集裝箱技術審查程序
第八十五條 危險貨物自備貨車是企業為滿足自身生產需要裝運危險貨物并經國家鐵路過軌運輸的貨車。
企業危險貨物自備貨車包括裝運危險貨物的罐車、棚車、敞車、平車、礦石車及其他特種車。
第八十六條 企業裝運危險貨物的自備罐車在國家鐵路過軌運輸實行許可證制度,有關的許可程序按照《企業自備貨車經國家鐵路過軌運輸許可辦法》(鐵道部令第9號)及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十七條 危險貨物自備貨車必須達到鐵道部規定的安全標準和技術條件。為確保危險貨物自備貨車適宜裝運相應危險貨物,申請人在購置危險貨物自備貨車前,須申請技術審查。
申請人須具有危險貨物托運人資質(收貨人除外)。采用自備車輛運輸危險貨物的,要有專門用于裝運和接卸危險貨物運輸的自有專用線(專用鐵路)及專用儲運附屬設備設施,運輸的品類和業務范圍應與設計時批準的內容一致。危險貨物托運人的資質及辦理危險貨物的車站(專用線、專用鐵路)應在《運輸資質》和《辦理規定》中予以公布。
危險貨物自備貨車購置單位在辦理行政許可前,須向所在發送或到達鐵路局提出技術審查申請。鐵路局進行技術條件初審后向鐵道部運輸局出具審查意見并附以下內容:
(1)購置單位申請報告。主要包括車輛技術條件、資質條件、專用線狀況、企業生產規模、產品性質、運量流向、裝卸設備、管理制度以及符合規定要求的事故應急預案等。
(2)《鐵路危險貨物自備罐車購置技術審查表》(以下簡稱《自備罐車審查表》,格式12)或《鐵路危險貨物自備貨車購置技術審查表》(以下簡稱《自備貨車審查表》,格式13)一式五份,并由鐵路局主管處長和主管局長分別簽署意見,并加蓋鐵路局公章。
(3)鐵道部認定的專業技術機構出具的危險貨物自備貨車《運輸安全綜合分析報告》一式五份。報告須對擬裝危險貨物特性、產品用途、車種車型、裝卸方式、裝卸設備、安全防護措施、運力條件、安全管理制度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等安全技術條件進行全面分析。
鐵道部對上述有關技術資料審查核準后,將《自備罐車審查表》或《自備貨車審查表》和《運輸安全綜合分析報告》留存一份備案,另四份寄送申報鐵路局,其中一份由鐵路局貨運處留存備案,三份交購置單位辦理危險貨物自備車行政許可及《鐵路危險貨物自備貨車安全技術審查合格證》(以下簡稱《危貨車安全合格證》,格式19)等有關運輸手續。
第八十八條 購置非新造危險貨物自備貨車需比照第八十七條規定辦理技術審查并提交車輛轉讓協議。
購置的非新造危險貨物自備貨車須按鐵道部有關要求進行提速改造。氣體類危險貨物自備罐車的液位計、壓力表等安全附件須達到鐵道部有關規定要求。上述改造須有相應證明材料。
第八十九條 危險貨物自備罐車變更的裝運介質屬于危險貨物時,需由鐵道部認定的甲類或乙類專業技術機構進行運輸安全綜合分析,經鐵路局初審同意后報鐵道部批準。變更的介質屬于普通貨物時,由鐵路局貨運主管部門收回《危貨車安全合格證》,同時要求車輛產權單位完成對車輛有關危險貨物自備罐車標志的清除等,按普通貨物運輸。車輛有關危險貨物自備罐車標志的清除應由車輛產權單位委托有資質的車輛部門進行。
裝運危險貨物的貨車改裝食品時,應當提供專業清洗部門出具的清洗合格證明。
第九十條 購置自備集裝箱(含罐式箱)需填寫《鐵路危險貨物自備集裝箱購置技術審查表》(簡稱《自備箱審查表》,格式14)或《鐵路危險貨物自備罐式集裝箱購置技術審查表》(簡稱《罐式箱審查表》,格式15)。申請技術審查按以下規定辦理:
1.申請人應具有危險貨物托運人資質(收貨人除外)。采用自備集裝箱運輸危險貨物的,原則上要在專用線、專用鐵路辦理,危險貨物托運人的資質及辦理危險貨物的車站(專用線、專用鐵路)應在《運輸資質》和《辦理規定》中予以公布。
2.申請人應向始發站或到達站提出申請,并由車站上報鐵路局,鐵路局對技術條件進行初審后,報鐵道部核準。
申請時應提交下列材料:鐵路局審查意見、申請人申請報告、鐵道部認定的專業技術機構出具的《運輸安全綜合分析報告》及《自備箱審查表》(《罐式箱審查表》)一式四份。
3.申請報告除集裝箱技術資料外還應包括下列內容:資質條件,專用線狀況,企業生產規模,產品性質,運量、流向,裝卸設備,罐式箱的鐵路沖擊試驗結果,管理制度以及發生事故的應急預案等。
4.鐵道部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復,同時將《自備箱審查表》(《罐式箱審查表》)留存一份備案,另三份寄送申報鐵路局,其中一份鐵路局留存,一份車站留存,一份交購置單位辦理《鐵路危險貨物自備集裝箱安全技術審查合格證》(以下簡稱《危貨箱安全合格證》,格式20)。
第九十一條 危險貨物自備集裝箱投入運用前,鐵路局應按《鐵路自備集裝箱編號登記表》(格式11)進行登記并編號,編號方式如:哈TWX0001、京TWX0001、上TWX0001。
第十五章 危險貨物自備貨車運輸
第九十二條 危險貨物自備貨車運輸時,須由車輛產權單位向過軌站段提出申請,站段初審后報所屬鐵路局審核,符合規定的,由所屬鐵路局簽發《危貨車安全合格證》。《危貨車安全合格證》實行一車一證,車證相符,按規定品名裝運,不得租借和混裝使用。鐵路局應建立《危貨車安全合格證》檔案,每年進行一次復核。
第九十三條 辦理《危貨車安全合格證》應出具下列技術文件:
1.裝運氣體類危險貨物罐車
(1)申請報告(含企業生產經營規模、運量、產品理化特性和危險性分析);
(2)《自備罐車審查表》;
(3)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證;
(4)鐵路貨車制造合格證明;
(5)鐵路貨車檢修合格證明;
(6)車輛驗收記錄;
(7)押運員的《押運員證》和《培訓合格證》;
(8)《企業自備車經國家鐵路過軌運輸許可證》;
(9)其他有關資料。
2.裝運非氣體類液體危險貨物罐車
(1)申請報告(含企業生產經營規模、運量、產品理化特性和危險性分析);
(2)《自備罐車審查表》;
(3)鐵路罐車容積檢定證書(格式21);
(4)車輛驗收記錄;
(5)鐵路貨車制造合格證明;
(6)鐵路貨車檢修合格證明;
(7)押運員的《培訓合格證》(規定須押運的貨物);
(8)《企業自備車經國家鐵路過軌運輸許可證》;
(9)其他有關資料。
3.非罐車裝運危險貨物
(1)申請報告(含企業生產經營規模、運量、產品理化特性和危險性分析);
(2)《自備貨車審查表》;
(3)車輛驗收記錄;
(4)鐵路貨車制造合格證明;
(5)鐵路貨車檢修合格證明;
(6)押運員的《培訓合格證》(規定須押運的貨物);
(7)《企業自備車經國家鐵路過軌運輸許可證》;
(8)其他有關資料。
在2006年8月1日前制造的貨車,可不提供“鐵路貨車制造合格證明”。
第九十四條 危險貨物罐車裝卸作業必須在專用線(專用鐵路)辦理。
自備罐車裝運危險貨物,品名范圍及車種要求應符合《品名表》第11欄中特殊規定,未做規定的報鐵道部制定運輸條件。
鐵路產權罐車限裝品名為原油、汽油、煤油、柴油、石腦油(溶劑油)及非危險貨物的重油、潤滑油。對擅自涂改鐵路產權罐車標記裝運限定之外品名的,要立即扣車處理,同時追查有關責任單位、責任人的責任。
第九十五條 裝運危險貨物的罐車罐體本底色應為銀灰色,罐體兩側縱向中部應涂刷一條寬300mm表示貨物主要特性的水平環形色帶:紅色表示易燃性,綠色表示氧化性,黃色表示毒性,黑色表示腐蝕性。
裝運酸、堿類的罐體為全黃色,罐體兩側縱向中部應涂刷一條寬300mm黑色水平環形色帶;裝運煤焦油、焦油的罐體為全黑色,罐體兩側縱向中部應涂刷一條寬300mm紅色水平環形色帶。
裝運黃磷的罐體為銀灰色,罐體中部不用涂打環形色帶。需在罐體兩端右側中部噴涂9、13號危險貨物標志圖。
環帶上層200mm寬涂藍色,下層100mm寬涂紅色或黃色分別表示易燃氣體或毒性氣體。環帶300mm為全藍色時表示非易燃無毒氣體。
罐體兩側環形色帶中部(有扶梯時在扶梯右側)以分子、分母形式噴涂貨物名稱及其危險性,如苯:。對遇水會劇烈反應,事故處理嚴禁用水的貨物,還應在分母內噴涂“禁水”二字,如硫酸:。并按本規則附錄3在罐體兩端頭兩側環形色帶下方噴涂相應標志,規格:400mm×400mm。
第九十六條 承運危險貨物自備貨車時,應審核以下內容:
1.氣體類危險貨物
(1)罐車產權單位為托運人的,《托運人資質證書》的單位名稱必須與《危貨車安全合格證》、《押運員證》、《培訓合格證》的單位名稱相統一;
(2)罐車產權單位為收貨人的,罐車產權單位名稱必須與《危貨車安全合格證》、《押運員證》、《培訓合格證》的單位名稱相統一;
(3)貨物品名、托運人、收貨人、發到站、專用線(專用鐵路)等須與《辦理規定》中公布的相統一;
(4)貨物品名須與《危貨車安全合格證》中的品名及罐體標記品名相統一;
(5)提供《鐵路液化氣體罐車充裝記錄》(以下簡稱《充裝記錄》,格式7)一式兩份,一份由發站留存,一份隨運單至到站交收貨人;
(6)雖符合上述(1)~(4)項條件,但證件過期、定檢過期、車況不良、罐體密封不嚴、罐體標記文字不清等有礙安全運輸的不予辦理運輸。
2.非氣體類液體危險貨物
非氣體類液體危險貨物運輸時比照本條第1項規定辦理,不審核《押運員證》,有押運規定的,須審核《培訓合格證》。
3.其他類危險貨物運輸比照上述相應規定辦理。
第九十七條 氣體危險貨物裝車單位必須具有軌道衡計量設備,裝運氣體危險貨物罐車標記容積在80m3以上的須安裝三臺面軌道衡。
第九十八條 氣體類危險貨物在充裝前須對空車進行檢衡。充裝后,需用軌道衡再對重車進行計量,嚴禁超裝。充裝量應按計算公式計算,但不得大于標記載重量;計算的充裝量大于標記載重量時,充裝量以標記載重量為準。
1. 允許充裝量的確定方法為:
W計算=Φ· V標
當W計算≥P標時
W許裝=P標
當W計算<P標時
W許裝=W計算
式中:
W計算 —— 根據重量充裝系數確定的計算充裝量,t;
W許裝 —允許充裝量,t;
Φ —重量充裝系數,t/ m3;
V標 —罐車標記容積,m3;
P標 —罐車標記載重,t。
常見介質的重量充裝系數見表4。
表4 常見介質的重量充裝系數表
充裝介質種類
重量充裝系數Φ(t/ m3)
液 氨
0.52
液 氯
1.20
液態二氧化硫
1.20
丙 烯
0.43
丙 烷
0.42
混合液化石油氣
0.42
正 丁 烷
0.51
異 丁 烷
0.49
丁烯、異丁烯
0.50
丁 二 烯
0.55
注:液化氣體重量充裝系數,按介質在50℃時罐體內留有6%~8%氣相空間及該溫度下的比重求得。
2. 檢衡復核充裝量公式為:
W空檢≥W自重時
W實裝=W總重-W自重
W空檢<W自重時
W實裝=W總重-W空檢
要求W實裝不得大于W許裝,即:W實裝≤W許裝。
式中:
W實裝—實際充裝量,t;
W自重—罐車標記自重,t;
W總重—重罐車檢衡重量,t;
W空檢—罐車空車檢衡重量,t。
充裝量可參照《鐵路危險貨物罐車允許充裝重量及高度表》(以下簡稱《充裝表》,附件11-1)確定。
第九十九條 充裝非氣體類液體危險貨物時,應根據液體貨物的密度、罐車標記載重量、標記容積確定充裝量。充裝量不得大于罐車標記載重量;同時要留有膨脹余量,充裝量上限不得大于罐體標記容積的95%,下限不得小于罐體標記容積的83%。
即允許充裝量應同時符合以下重量和體積要求:
1.允許充裝體積:
0.83V標≤V許裝≤0.95V標
2.允許充裝重量:
W=ρ·V許裝≤P標
式中:
W —允許充裝量,t;
ρ—充裝介質密度,t/m3;
V標—罐車標記容積,m3;
P標—罐車標記載重,t;
V許裝—罐車允許充裝體積,m3。
充裝量低于83%時,罐體內未加防波板不得辦理運輸;。
充裝量可參照《充裝表》(附件11-2)確定。
裝車單位要嚴格執行鐵路罐車允許充裝量的規定,防止超裝超載。各鐵路局要作出規劃,加大安全檢測計量設備投入,防止罐車裝運的液體危險貨物超裝超載,確保運輸安全。
第一百條 裝運危險貨物的罐車重車重心限制高度不得超過2200mm。
第一百零一條 裝車前,托運人應確認罐車是否良好,罐體外表應保持清潔,標記、文字應能清晰易辨。罐體有漏裂,閥、蓋、墊及儀表等附件、配件不齊全或作用不良的罐車禁止使用。
氣體類危險貨物充裝前必須有專人檢查罐車,按規定對罐體外表面、罐體密封性能、罐體余壓等進行檢查,不具備充裝條件的罐車嚴禁充裝。罐車充裝完畢后,充裝單位應會同押運員復檢充裝量,檢查各密封件和封車壓力狀況,認真詳細填記《充裝記錄》,符合規定時,方可申請辦理托運手續。
危險貨物罐車裝、卸車作業后,須及時關嚴罐車閥件,蓋好人孔蓋,擰緊螺栓,嚴禁混入雜質。
氣體類危險貨物罐車卸后罐體內須留有不低于0.05MPa的余壓。
第一百零二條 氣體類危險貨物罐車運輸不允許辦理運輸變更或重新托運,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變更或重新托運時,需經鐵路局批準。
危險貨物運輸變更或重新托運必須符合本規則有關要求。
第一百零三條 危險貨物罐車運輸途中發生泄漏、火災及其他行車事故時,車站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迅速向鐵路有關部門、地方政府、公安消防及環保、衛生防疫部門報告,并速請熟悉貨物性質及罐體構造的部門協助處置。要設立警戒區,組織人員向逆風方向疏散,防止危險貨物流入水域。易燃、有毒液體發生泄漏時,應及時阻斷火源。對標有“禁水”標記的罐車,嚴禁用水施救。對有毒氣體施救時應站在上風方向,防止中毒事故發生。
第十六章 危險貨物集裝箱運輸
第一百零四條 鐵路危險貨物集裝箱(以下簡稱危貨箱)限裝同一品名、同一鐵危編號的危險貨物,包裝須與本規則規定一致。裝箱須采取安全防護措施,防止貨物在運輸中倒塌、竄動和撒漏。運輸時只允許辦理一站直達并符合《辦理規定》要求。
第一百零五條 危貨箱辦理站(專用線、專用鐵路)應設置專用場地,并按貨物性質和類項劃分區域;場地須具備消防、報警和避雷等必要的安全設施;配備裝卸設備設施及防爆機具和檢測儀器。危貨箱的堆碼存放應符合《配放表》中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零六條 危貨箱僅辦理《品名表》中下列品類:
1.鐵路通用箱
(1)二級易燃固體(41501—41559)
(2)二級氧化性物質(51501A—51530)
(3)腐蝕性物質
①二級酸性腐蝕性物質(81501—81535,81601A—81647)
②二級堿性腐蝕性物質(82501—82524)
③二級其他腐蝕性物質(83501—83514)
2.自備危貨箱
(1)本條第1項規定的品名
(2)毒性物質(61501—61940)
3.集裝箱裝運上述第1、2項以外的危險貨物,以及改變包裝的需經鐵道部批準,有關試運程序比照第六章有關規定辦理。
第一百零七條 車站辦理危貨箱時,應對品名、包裝、標志、標記等進行核查,防止匿報、謊報危險貨物或在危貨箱中夾帶違禁物品。嚴禁在站內辦理危貨箱的裝箱、掏箱作業。
第一百零八條 托運人應根據危險貨物類別在箱體上拴掛相應危險貨物包裝標志。拴掛位置:箱門把手處各1枚,箱角吊裝孔各1枚,共計6枚,需拴掛牢固,不得脫落。標志采用塑料雙面彩色印刷,規格為:100mm×100mm。
第一百零九條 危貨箱裝卸車作業前,貨運員須向裝卸工組說明貨物性質及作業安全事項,作業時應做到輕起輕放,不得沖撞、拖拉、刮碰。
第一百一十條 收貨人應負責危貨箱的洗刷除污,并負責撤除危險貨物標志。無洗刷能力時,可委托鐵路部門洗刷,費用由收貨人負擔。洗刷除污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得再次使用。
第一百一十一條 自備危貨箱運輸時,須由產權單位向過軌站段提出申請,站段初審后報所屬鐵路局審核,符合規定的,由所屬鐵路局簽發《危貨箱安全合格證》。《危貨箱安全合格證》實行一箱一證。鐵路局應建立《危貨箱安全合格證》檔案,每年進行一次復核。
第一百一十二條 辦理《危貨箱安全合格證》須出具下列技術文件:
1.罐式箱
(1)申請報告(含企業生產經營規模、運量、產品理化特性和危險性分析);
(2)鐵路罐式集裝箱容積測試證書(格式22)
(3)自備危險貨物集裝箱定期檢修合格證(以下簡稱《危貨箱檢修證》,格式26);
(4)《罐式箱審查表》;
(5)其他有關資料。
2.危貨箱
(1)申請報告(含企業生產經營規模、運量、產品理化特性和危險性分析);
(2)《危貨箱檢修證》;
(3)《自備箱審查表》;
(4)其他有關資料。
第一百一十三條 辦理罐式箱運輸時,托運人、收貨人、發到站、專用線(專用鐵路)、貨物品名等須與《辦理規定》相符。限使用集裝箱專用平車(含兩用平車)運輸。
第一百一十四條 罐式箱的設計、制造、標記、承運、介質充裝、安全防護、應急處置等安全管理要求比照本規則第十五章有關條款辦理。
第一百一十五條 罐式箱檢修分臨時檢修和中修、大修。
1.臨時檢修:對罐式箱使用狀況的日常檢修。包括對丟失、損壞及人孔蓋、墊等配件補齊和更換;對缺少、污損的標志補齊和更換。
2.中修:對罐體進行清洗置換和氣密檢查。包括更換安全閥附屬配件并進行氣密試驗,對罐式箱框架強度進行安全可靠性檢測。中修修程為1年。
3.大修:除進行中修內容外,進行罐體腐蝕裕度測定、矯正變形、修補破損、除銹噴漆、焊縫探傷等。還需進行水壓試驗。大修修程為5年。
罐式箱臨時檢修、中修和大修由箱主委托鐵道部認定的具有檢驗資格的單位完成。檢修后,應在箱體上標明檢修單位、日期和下次檢修時間,并填寫《危貨箱檢修證》。凡檢修過期的不得辦理運輸。罐式箱使用期限不得超過15年。
第十七章 劇毒品運輸
第一百一十六條 劇毒品系指本規則“品名索引表”中第6類一級毒性物質(編號61001~61499)。在本規則《品名表》第11欄內注有特殊規定67號者,均實行鐵路劇毒品運輸跟蹤管理,運輸時須全程押運。
劇毒品運輸采用劇毒品黃色專用運單,并在運單上印有骷髏圖案。未列入劇毒品跟蹤管理范圍的劇毒品不采用劇毒品黃色專用運單,不實行全程押運,但仍按劇毒品分類管理。
第一百一十七條 整列運輸劇毒品由鐵道部確定有關運輸條件。
第一百一十八條 同一車輛只允許裝運同一品名、鐵危編號的劇毒品。裝車前,貨運員要認真核對劇毒品到站、品名是否符合《辦理規定》;要檢查品名填寫是否正確,包裝方式、包裝材質、規格尺寸、車種車型、包裝標志等是否符合本規則規定。
第一百一十九條 各鐵路局要根據專用線辦理劇毒品運輸的情況,配齊專用線貨運員。裝卸作業時,貨運員要會同托運人確認品名、清點件數(罐車除外),監督托運人進行施封,并檢查施封是否有效。須在車輛上門扣用加固鎖加固并安裝防盜報警裝置。
劇毒品運輸過程須進行簽認,簽認單格式見《鐵路劇毒品發送作業簽認單》(格式23-1)、《鐵路劇毒品途中作業簽認單》(格式23-2)、《鐵路劇毒品到達作業簽認單》(格式23-3)。
第一百二十條 劇毒品運輸安全要作為重點納入車站日班計劃、階段計劃。車站編制日班計劃、階段計劃時要重點掌握,優先安排改編和掛運。車站要根據作業情況建立劇毒品車輛登記、檢查、報告和交接制度,值班站長要按技術作業過程對劇毒品車輛進行跟蹤監控。
1.列車出發作業
車號員要認真編制列車編組順序表(運統1),并在劇毒品車輛記事欄內標記“D”符號。發車前認真核對現車,確保出發列車編組、貨運票據和列車編組順序表內容一致。發車后,要及時發出列車確報。
車站調度員(車站值班員)于列車出發后,將劇毒品車輛的掛運車次、編掛位置等及時報告鐵路局調度,并將信息登錄到劇毒品運輸信息跟蹤系統。
2.列車改編作業
車站調度員(調車區長)要準確掌握劇毒品車輛信息,及時安排解編作業,正確編制調車作業計劃,并在調車作業通知單上注明標記。嚴格執行劇毒品車輛限速連掛和禁止溜放規定。
調車指揮人員要按調車作業計劃,將劇毒品車輛的作業方法、注意事項直接向司機和調車作業人員傳達清楚,嚴格按要求進行調車作業。作業完畢,及時將劇毒品車輛有關信息向調車領導人報告。
3.列車到達作業
車號員嚴格執行核對現車制度,發現列車編組、貨運票據和列車編組順序表(運統1)內容不一致時,及時記錄并向調車領導人匯報。對劇毒品車輛要進行標記。
貨檢人員對劇毒品車輛要重點進行檢查。要認真檢查劇毒品車輛等狀態,沒有押運員的必須及時通知發站派人處理,同時通知公安部門采取監護措施。
完成上述工作后應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告調車領導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 跨鐵路局運輸的劇毒品,由鐵道部調度負責跟蹤。在鐵路局管內運輸的劇毒品,由鐵路局調度負責。各級調度部門要及時組織掛運,成組運輸的不得拆解,無特殊情況不得保留,必須保留時,要通知公安等有關方面采取監護措施。
各級調度部門要掌握每天6點和18點裝車、接入、交出、到達的劇毒品運輸情況。
第一百二十二條 車站貨檢人員對劇毒品車輛應作重點檢查,用數碼相機兩側拍照(如車號、施封、門窗狀況),并存檔保管至少三個月;運輸過程中發現裝有劇毒品的車輛或集裝箱無封、封印無效以及有異狀時,必須立即甩車,并通知公安部門共同清點,按規定進行處理。如發生丟失被盜等問題,立即報告鐵路局和鐵道部調度、貨運、公安管理部門。
各級貨運、運輸等部門,要把劇毒品日常運輸納入每日交班內容,嚴格掌握發運、途中和交付的情況。
第一百二十三條 劇毒品運輸實行三級計算機跟蹤管理。
1.鐵路劇毒品運輸計算機跟蹤管理系指以危險貨物辦理站為基礎,在鐵道部、鐵路局和車站,根據不同層次管理要求建立的信息管理系統。
2.跟蹤管理工作由鐵道部負責方案規劃和監督指導,鐵路局負責方案實施和日常管理,鐵路信息技術部門負責軟件維護、更新、完善等技術支持,保證系統正常運轉。
3.辦理劇毒品運輸的車站須與劇毒品計算機跟蹤管理系統聯網運行。需具備原始信息及時發送和接收能力,要求配備相應的傳輸、通訊、打印等信息跟蹤管理設備。
4.裝車站要將劇毒品貨票所載信息,及時生成《劇毒品運輸管理信息登記表》,實時報告劇毒品運輸跟蹤管理系統。內容包括劇毒品車的車號(集裝箱箱型、箱號及所裝車號)、發到站、《托運人資質證書》編號、品名及編號、件數、重量和承運、裝車日期等。
5.掛有劇毒品車輛的列車,應在“運統1”記事欄中注明“D”字樣,并將劇毒品車輛的車種車號、發到站、貨物品名、掛運日期、掛運車次等信息及時報告給鐵路局行車確報系統和劇毒品運輸跟蹤管理系統。
6.中途站發現裝有劇毒品的車輛或集裝箱無封、封印無效以及有異狀時,應立即甩車,報告所屬鐵路局,并通知公安部門共同清點。同時按規定及時以電報形式,向發到站及所屬鐵路局和鐵道部報告有關情況。繼續運送時,按本條第4項辦理。
7.劇毒品到站后和卸車交付完畢后,立即將車種車號(集裝箱箱型、箱號及所裝車號)、發到站、《托運人資質證書》編號、托運人、收貨人、品名及編號、件數、重量、到達日期、到達車次、交付日期等信息上網報告劇毒品運輸跟蹤管理系統,并在2小時內通知發站。
第一百二十四條 劇毒品進出口運輸按下列規定辦理:
1.受理、承運進出口劇毒品比照本規則第三十三條、第一百三十七條辦理。
2.出口劇毒品,辦理站除按規定要求填寫聯運運單外,還需填寫國內劇毒品專用運單兩份(專用運單僅作為添附文件,連同聯運運單裝入封套內,并在封套外加蓋劇毒品專用戳記),一份發站留存,一份隨聯運運單到口岸站存查。
3.出口劇毒品到達口岸站后,需撤出專用運單并將運單所載信息和口岸站作業信息輸入劇毒品運輸跟蹤管理系統。
4.進口劇毒品由口岸站填寫劇毒品專用運單兩份,一份口岸站留存,一份隨聯運運單到站存查。并將劇毒品專用運單所載信息和作業信息輸入劇毒品運輸跟蹤管理系統。
5.劇毒品專用運單由辦理站保存1年。
第十八章 放射性物質運輸
第一百二十五條 在托運貨物中任何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放射性比活度和總放射性活度都超過附錄7或附錄8相應限值者屬于放射性物質。
第一百二十六條 托運人托運放射性物質或放射性物質空容器時,應出具經鐵路衛生防疫部門核查簽發的《鐵路運輸放射性物質包裝件表面污染及輻射水平檢查證明書》(格式3)或《鐵路運輸放射性物質空容器檢查證明書》(格式4)一式兩份,一份隨貨物運單交收貨人,一份發站留存。
對輻射水平相等、重量固定、包裝件統一的放射性物質(如:化學試劑、化學制品、礦石、礦砂等)再次托運時,可出具證明書復印件。
托運封閉型固體塊狀輻射源,如果當地無核查單位時,托運人可憑原有輻射水平檢查證明書托運。
第一百二十七條 放射性物質的包裝除應符合本規則包裝和標志的有關規定外,還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1.包裝件應有足夠的強度,保證內容物不泄漏和散失。內、外容器必須封嚴、蓋緊,能有效地減弱放射線強度至允許水平并使放射性物質處于次臨界狀態。
2.便于搬運、裝卸和堆碼,重量在5kg以上的包裝件應有提手;袋裝礦石、礦砂袋口兩角應扎結抓手;30kg以上的應有提環、掛鉤;50kg以上的包裝件應清晰耐久地標明總重。
3.應在包裝件兩側分別粘貼、噴涂或拴掛放射性貨物包裝標志(附錄3)。
第一百二十八條 托運B型包裝件、氣體放射性物質、國家管制的核材料以及“危險貨物品名索引表”內未列載的放射性物質時,須由托運人的主管部門與鐵道部商定運輸條件。
國家管制的核材料主要是:
(1)易裂變物質,包括233U(鈾-233)、235U(鈾-235)、239Pu(钚-239)和241Pu(钚241),或含有易裂變物質的材料和制品;
(2)T(氚、3H),含T的材料和制品;
(3)6Li(鋰-6)含6Li的材料和制品;
(4)其他需要管制的核材料和制品。
第一百二十九條 運輸國家管制的核材料時,除滿足本章相關規定外,托運人需提交下列文件:
1.《核燃料容器運輸設計批準書》;
2.《核安全運輸許可證》;
3.《核燃料組件運輸裝運批準書》;
4.《核燃料組件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批準文件》;
5.《核燃料運輸“反恐”保衛方案批復文件》;
6.《運輸安全綜合分析報告》。
進出口運輸的還須出具國家原子能主管部門批準的《核材料許可證》。
第一百三十條 放射性物質包裝件根據其外表面輻射水平和運輸指數分為三個運輸等級,見表5。
表5 放射性物質包裝件運輸等級
運輸等級
(標志顏色)
包裝件外表面任意一點最大輻射水平(H)
mSv/h
運輸指數
(TI)
Ⅰ級(白色)
H≤0.005
TI=0(注1)
Ⅱ級(黃色)
0.005<H≤0.5
0<TI≤1
Ⅲ級(黃色)
0.5<H≤2
1<TI≤10
Ⅲ級(黃色)
2<H≤10
10≤TI(注2)
注:1.對于TI≤0.05的包裝件均認為TI=0,其他情況TI都應取一位小數;
2.須按特殊規定1辦理。
包裝件的運輸指數和表面輻射水平等級不一致時,按較高一級的確定運輸等級。
第一百三十一條 托運A型包裝件時,內容物為不彌散的固體放射性物質或裝有放射性物質的密封小容器,放射性內容物活度不得大于A1值;內容物為粉末狀、晶粒或液體的放射性物質則不得大于A2(A1、A2值見附錄7)。
第一百三十二條 托運“短壽命”放射性物質時,應在貨物運單“托運人記載事項”欄內注明貨物容許運輸期限。容許運輸期限須大于鐵路貨物運到期限三天。
第一百三十三條 包裝件和運輸工具外表面放射性污染和外表面的輻射水平不得超過以下限值:
1.包裝件和運輸工具外表面放射性污染不得超過下列限值。
⑴ 4Bq/cm2(β、γ和低毒性α發射體);
⑵ 0.4 Bq/cm2(對于所有其他α發射體)。
2. 裝運放射性物質時,運輸工具或包裝件外表面的輻射水平不得大于2mSv/h,運輸指數不得大于10;在距運輸工具2米處的任何一點輻射水平不得大于0.1mSv/h;裝車后,車內各包裝件的運輸指數總和不得大于50。Ⅰ類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質,運輸指數總和不受限制。
第一百三十四條 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質和表面污染物體的運輸條件:
1. 每一輛車中裝運的Ⅰ類低比放射性物質和非易燃固體的Ⅱ、Ⅲ類低比放射性物質的放射性活度不受限制。
2. 表面污染物體以及可燃性固體和液體的Ⅱ、Ⅲ類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質的放射性總活度不得超過100A2(A2值見附錄7)。
3. 無包裝的Ⅰ類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質和Ⅰ類表面污染物體必須使用企業自備敞車苫蓋自備篷布裝運,保證運輸途中不撒漏、不飛揚。裝卸作業地點限在規定允許的專用線(專用鐵路)辦理。
第一百三十五條 放射性包裝件裝車時,運輸包裝等級小的包裝件應擺放在運輸包裝等級大的包裝件周圍。作業人員與放射性物質最小安全距離應符合表6要求。每人每天裝卸放射性貨物的時間不得超過容許作業時間表7的限值。
表6 作業人員與放射性物質最小安全距離表
距包裝件外表 照射時間
面最小安全距離
(米)
包裝件的
運輸指數(TI)
照射時間h(小時)[天]
1
2
4
10
24[1]
48[2]
0.2
0.5
1.0
2.0
4.0
8.0
10.0
0.5
0.5
0.5
0.5
0.5
1.0
1.5
0.5
0.5
0.5
1.0
1.0
2.0
2.5
0.5
0.5
1.0
1.5
2.0
2.5
3.0
0.5
1.0
1.5
2.0
3.0
4.0
5.0
1.0
1.5
2.5
4.0
5.0
7.0
8.0
1.0
1.5
2.5
4.0
5.0
7.0
8.0
表7 裝卸放射性物質容許作業時間表
包裝件
運輸
等級
包裝件表面輻射水平
mSv/h
運輸指數
TI
徒手作業
簡單工具(距包裝件表面約0.5m)
半機械化操作(距包件表面1m)
機械化操作(距包件表面1.5m)
Ⅰ級
≤0.005
0(注1)
6h
—(注2)
—
—
Ⅱ級
0.01
0.05
0.1
0.2
0.3
0.4
0.5
0
0
0.1
0.3
0.6
0.8
1.0
4h
1.5h
40分
20min
15min
10min
7min
6h
6h
3h
2h
1.5h
1h
40min
—
—
—
6h
6h
5h
5h
—
—
—
—
—
—
—
Ⅲ級
0.6
0.8
1.0
1.2
1.4
1.8
2.0
1.5
2.0
3.0
4.0
5.0
7.0
10.0
×(注3)
×
×
×
×
×
×
40min
25min
20min
15min
12min
10min
8min
5h
3.5h
2.5h
1.7h
1.5h
1h
30min
—
6h
4h
3h
2h
1.5h
1h
注1:對于TI≤0.05(即0.0005mSv/h)的貨包,其運輸指數均認為0;
2:“—”表示不必限制;
3:“×”表示不容許。
第一百三十六條 放射性包裝件破損時不得繼續運輸,放射性物質泄漏時,要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事故地點應按輻射水平0.005mSv/h為依據劃出警戒區并懸掛警告牌,派人看護。
第十九章 危險貨物進出口運輸
第一百三十七條 辦理危險貨物進出口運輸時,如委托代理人代理,代理人須向承運人交驗《鐵路進出口危險貨物代理人資格確認件》(以下簡稱《代理人資格確認件》,格式10)、經辦人身份證和《培訓合格證》、代理授權人的《托運人資質證書》(境外委托的外商及境內收貨人除外)及雙方委托代理合同。對國家規定需要辦理進出口許可的危險貨物,必須出具相應的許可證明。
第一百三十八條 申請辦理《代理人資格確認件》的基本條件:
1.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2.三年以上從事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工作經驗和完善的管理制度。有相應數量熟悉鐵路危險貨物基本知識的專業技術人員。
3.經辦人員須取得鐵路局核發的《培訓合格證》。
4.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進出口代理報關資質。
第一百三十九條 申請鐵路進出口危險貨物代理人,須由申請人向所在鐵路局提出申請,鐵路局進行初審后向鐵道部運輸局出具審查意見,并附申請人報告及符合《代理人資格確認件》辦理條件的證明文件,符合條件的,由鐵道部核發《代理人資格確認件》。
第一百四十條 進出口危險貨物,按下列規定辦理:
1.在《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協定》附件2《危險貨物運送規則》等有關國際運輸組織的規定中屬危險貨物,本規則規定按普通貨物運輸的按第六章有關要求辦理運輸,包裝和標志應符合上述有關國際運輸組織的規定。托運人應在貨物運單“托運人記載事項”欄內注明“轉運進(出)口”字樣。
2.本規則規定為危險貨物,而《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協定》附件2《危險貨物運送規則》等有關國際運輸組織的規定中屬非危險貨物時,按本規則規定辦理。
3.辦理非國際聯運的危險貨物時,同屬危險貨物但包裝方法不同時,進口的貨物,經托運人確認包裝完好,符合安全運輸要求,并在運單“托運人記載事項”欄內注明“進口原包裝”字樣,由代理人提供有關的包裝檢測資料,車站請示鐵路局批準后,可按原包裝方法運輸;出口的貨物,托運人應按本規則第六章有關規定辦理。
4.辦理國際聯運的進出口危險貨物,在我國陸運口岸站不進行換裝時,不受《辦理規定》中有關口岸站辦理危險貨物品名的限制,其他均須符合本規則及《辦理規定》的規定。
第一百四十一條 進口集裝箱裝運的危險貨物(陸運口岸按國際聯運有關規定辦理),在30個工作日前,托運人提出申請報告、危險貨物運輸有關資質、《技術說明書》、集裝箱類型、包裝形式及裝載方式等有關技術文件和資料,以中文文書形式報鐵道部批準。
第二十章 技術咨詢與培訓機構
第一百四十二條 技術咨詢、培訓工作應由鐵道部認定的專業技術機構承擔。根據專業技術機構的資格條件,分為甲類和乙類。主要從事下列工作:
1.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綜合分析;
2.危險貨物新品名鑒定;
3.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包裝檢測;
4.其他需要技術咨詢論證的事項;
5.鐵路危險貨物運輸技術業務培訓。
第一百四十三條 甲類專業技術機構從事的工作:
1.國家管制的核材料、易裂變物資、放射性物質中的B型包裝件和氣體放射性物質的運輸安全分析;
2.承擔鐵道部組織的全路性的安全技術業務培訓工作;
3.需采用深冷、承壓的大型容器及車輛運輸的危險貨物運輸安全分析;
4.本規則對自備罐車、罐式箱尚未規定的運輸安全分析;
5.企業新建、改建時的鐵路危險貨物運輸項目(年發到量20萬噸及以上)的運輸安全可行性論證;
6.對購置危險貨物自備貨車30輛及以上的,新增企業專用線且年發到量10萬噸及以上的,專用線共用且年到達量5萬噸及以上的,專用線新增危險貨物品名且年發到量3萬噸及以上的出具《運輸安全綜合分析報告》;
7.《品名表》第11欄特殊規定為1的危險貨物品名的鑒定;
8.改變包裝研究咨詢,全路危險貨物運輸新品名、新包裝試運到期項目進行復檢;
9.鐵道部認定的其他有關事項;
10.乙類專業技術機構從事的工作。
認定須具備的條件:
1.具有穩定的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科研隊伍,熟悉危險貨物特性,掌握運輸、儲存、使用等相關法規、標準,配備人員有高級職稱5名以上,中級職稱等科研人員8名以上,并與相關跨專業專家有業務協作;
2.具有科學試驗的場地、設備及教學培訓的場所等相關條件;
3.從事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科研課題的研究,并獲得過3項省、部級及其以上科技進步獎;
4.參與解決過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的實際工作,做過不少于5項鐵道部及其以上重大安全技術論證項目;
5.承擔過全路系統危險貨物運輸技術業務培訓。
第一百四十四條 乙類專業技術機構從事的工作:
1.企業新建、改建時的鐵路危險貨物運輸項目(年發到量20萬噸以下)的運輸安全可行性論證;
2.承擔鐵路局組織的安全技術業務培訓項目;
3.對購置危險貨物自備貨車30輛以下,新增企業專用線且年發到量10萬噸以下的,專用線共用且年到達量5萬噸以下3萬噸以上的,專用線新增危險貨物品名且年發到量3萬噸以下的出具《運輸安全綜合分析報告》;
4.改變包裝研究咨詢,鐵路危險貨物運輸新包裝檢測和現有包裝條件進行抽檢;
5.危險貨物按普通貨物條件運輸需做論證的內容;
6.危險貨物車種代用需做論證的;
7.其他有關事項。
認定須具備的條件:
1.具有穩定的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科研隊伍,熟悉危險貨物特性,掌握運輸、儲存、使用等相關法規、標準,配備人員有高級職稱3名以上,中級職稱等科研人員8名以上,并與相關跨專業專家有業務協作;
2.具有科學試驗的場地、設備及教學培訓的場所等相關條件;
3.從事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科研課題的研究,并獲得過3項鐵路局及其以上科技進步獎;
4.參與解決過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的實際工作,并做過不少于10項鐵路局危險貨物新品名、新包裝的檢測和危險貨物運輸安全技術論證;
5.承擔過鐵路局系統危險貨物運輸技術業務培訓。
第一百四十五條 鐵道部負責鐵路危險貨物運輸技術咨詢、培訓工作的規劃、管理和指導。對認定的技術咨詢、培訓工作機構定期公布。
技術咨詢、培訓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技術服務的有關規定,與委托人簽訂技術服務合同并向委托人提供服務。收取的服務費用必須符合國家規定,不準亂收費或不服務收費。
技術咨詢、培訓機構要按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加強行業自律和內部管理,對偽造試驗數據的,論證、試驗報告存在嚴重問題的,服務不良、違規收取費用的,一經查實,鐵道部將取消其技術咨詢、培訓工作的認定資格。
技術咨詢、培訓機構在進行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綜合分析和技術培訓工作前,要與技術咨詢和技術培訓單位所屬鐵路局保持溝通和聯系,積極聽取有關鐵路局的意見和建議,切實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
技術咨詢、培訓機構應對作出的論證、試驗結論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章 事故應急預案及施救信息網絡
第一百四十六條 鐵路各級部門應根據《鐵路危險貨物運輸應急預案框架指南》(附件14),制定和完善鐵路危險貨物運輸事故應急預案及施救信息網絡,并根據危險貨物運輸的發展變化,及時修改、補充和完善有關內容。
第一百四十七條 鐵路各級部門要做好與地方政府主管部門及消防、環保、疾控中心等部門的協調、溝通工作,經常保持聯系,確保信息暢通和救援工作順利進行。
第一百四十八條 應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和安全防護設備,定期組織危險貨物運輸應急預案的培訓和演練,檢查和分析存在的問題,不斷提高對事故的預防和處置能力。
第二十二章 監督與處罰
第一百四十九條 鐵路危險貨物運輸中未按本規則承運、托運危險貨物的單位或個人,按本章規定進行處理。違反《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鐵道部有關許可規定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第一百五十條 鐵道部及鐵路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應當按照有關鐵路安全的法律、法規及本規則規定,加強對承運人和托運人辦理危險貨物運輸的場所、人員、設備設施、安全管理及應急預案建立情況等的監督檢查。
第一百五十一條 鐵道部或鐵路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監督檢查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責令承運人暫停辦理危險貨物運輸業務,并限期整改:
1.設施設備存在安全隱患的;
2.相關從業人員配備不齊或未取得有關培訓合格證明的;
3.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存在嚴重漏洞的;
4.事故處理應急預案不完備的。
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鐵路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可撤銷危險貨物承運人資質:
1.涂改、倒賣、出租、出借《鐵路危險貨物承運人資質證書》,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鐵路危險貨物承運人資質證書》的;
2.弄虛作假或違反規定承運危險貨物、造成嚴重后果的;
3.設施、設備不符合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要求的;
4.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要求限期整改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5.造成危險貨物運輸安全重大責任事故的;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一百五十二條 鐵道部或鐵路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監督檢查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責令托運人暫停辦理危險貨物托運業務,并限期整改:
1.設施設備存在安全隱患的;
2.相關專業技術人員、運輸經辦人員、押運人員配備不齊或未取得有關培訓合格證的;
3.危險貨物托運業務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存在嚴重漏洞的;
4.事故處理應急預案不完備的。
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鐵路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可撤銷危險貨物托運人資質:
1.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托運人資質證書》,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托運人資質證書》的;
2.弄虛作假或違反規定辦理危險貨物托運,造成嚴重后果的;
3.設施、設備不符合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要求的;
4.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要求限期整改而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5.造成危險貨物運輸安全重大責任事故的;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三章 附 則
第一百五十三條 各鐵路局依據本規則,制定完善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細則,并報鐵道部備案。
第一百五十四條 本規則由鐵道部運輸局負責解釋。
第一百五十五條 本規則自2008年12月1日起實行。鐵道部2006年發布的《鐵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則》(鐵運[2006]7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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