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租船中通知書和時間表的運用
2012-02-07 16:50:36
Landbridge平臺
程租船的船東要按租約派船,為租船人完成一個航次的貨運任務。完成一個航次,在海上需航行多少天,船東可根據船速計算出來,不會有大的出入。而船在裝卸港要呆多少天,船東可能就沒有把握了。這涉及到裝、卸港口的船舶多少、是否壓港、備貨情況和接貨能力,以及海關手續等諸多因素。為了使在裝卸港停留時間太長而使船東受損失時,能得到一定的補償,船東一般在租約中都訂有滯/速條款,規定一天裝卸量是多少噸,然后根據實際裝卸的噸數,計算出裝卸天數,這稱之為租船人可用作業時間。如多用了時間,則要罰租船人錢,稱之為滯期費;若提前了,則要獎租船人錢,稱之為速遣費。
航程結束以后,雙方依據什么來計算是該獎還是該罰呢?數額又是多少呢?是依據裝卸備妥通知書和裝卸時間事實記錄,一般簡稱為通知書和時間表。這兩份文件由船長(代表船東)和代理(代表租船人)共同簽署。通知書內容要求并不嚴格,只要表達了××輪在××時間到了××地點,并在所有方面都已備妥,可以馬上裝/卸××貨物即可。時間表記載從船抵港下錨開始,到裝/卸貨完畢為止的各項工作及事件起止時間的事實,一般由代理準備。
怎樣用好這兩份文件呢? 一、通知書。通知書的作用就是決定裝/卸貨時間(LAYTIME)何時起算。這個時間不是真正的裝/卸開始的時間。決定裝/卸時間起算的是通知書上的遞(TENDER)和接(ACCEPT)的時間。關于遞接的時間,船長要以下錨時間為遞接時間。在這種情況下,代理基本都采取比較保險的作法,在通知書的接受時間處寫上“按租約規定”或“按照有關合約規定”。這確實是簡單、實用、保險的做法,但還有個問題需注意,即不管什么樣的租約,通知書的遞接都要有它的基本條件:到達(ARRIVE)和備妥(READY)。到達是指船必須到達租約規定的位置,方可遞接通知書。有的是指港口,即港口租約;有的是指泊位,即泊位租約;有的船東還在租約的通知書中加上WIBON (WHETHER IN BERTH OR NOT)和WIPON(WHETHER IN PORT OR NOT)條款。而代表租船人接受船方通知書的代理,如何判斷船方在遞交通知書的時候,是否已經到了租約規定的位置呢?目前的做法是,在船已經到了沒有有關方(海監局、信號臺、代理等)的指令和允許,就不能再往前走了的位置,以這個時間作為到達時間。有的船長在給代理發抵港電時,因考慮抵港時趕上節假日而加一句“以預抵時間為通知書的遞交時間”,這是無效的。還有的船長在快抵港時,通知代理“以預抵時間作為遞通知書的時間”,也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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