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若干條文的統一運用指南
2012-02-07 16:37:31
Landbridge平臺
下列指南是給海員們及其他有關方面在運用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若干條文時,提供幫助。
1. 對于第三條第8款“限于吃水的船舶”一詞的定義的說明,決定船舶是否限于吃水的因素,不僅是水深而且還有可航水域的寬度,當決定這個問題時,還應適當考慮到小量的富裕水深對于船舶操縱性能和船舶偏離其所駛航向的能力的影響。一艘船舶以小量的富裕水深在一個水域航行時,如果有足夠的水域采取避讓行動,就不能視為一艘限于吃水的船舶。
2.對于運用第三條第9款“在航”一詞的說明,在運用“在航”一詞的定義時,航海人員還應注意到第三十五條第2款,該款指出一艘船舶可以是在航,但已停車并且不對水移動。
3.對于運用第九條第2、3和4款,第十條第9和10款與第十八條第4款中“不應妨礙”一詞的說明,當要求一艘船舶不妨礙另一艘船舶的通行時,該船應盡可能采用避免發生碰撞危險的方法航行。但如碰撞危險的局面已經發生,則應遵守有關駕駛和航行規則。
4.對于第十條和第二章第二、三節之間的關系的說明,在經海協批準的分道通航制區域內或其附近航行的船舶,特別應該遵守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第十條的規定,以減少與他船發生碰撞危險。如果認為與他船存在碰撞危險,則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的其他規定,特別是第二章、第二、三節的規定全都應予遵守。
5.對于第十條第2款(1)項在通航分道內轉移的說明,下述情況屬于謹慎駕駛的通常做法并符合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第十條的規定,即一艘船舶在使用通航分道時,可以在分道內從一側轉移到另一側,但在進行此種轉移時,應與分道的船舶總流向形成盡可能小的交角。
6.對于第十條第4款小船使用沿岸通航帶的說明,為了遵守第十條第4款的規定和安全航行,長度小于20米的船或帆船,即使是過境航行,也可以使用沿岸通航帶。
7.對于第十八條第4款與第二章第二和三節之間的關系的說明,一艘限于吃水的船舶,當與另一艘船在交叉相遇或對遇的局面下存在碰撞危險時,應作為機動船遵守有關的駕駛與航行規則。在顯示第十十八條規定的信號情況下,應將機器作好隨時操縱的準備,并用第六條規定所要求的安全航速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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