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運輸中貿易術語的運用
2012-02-07 16:31:21
Landbridge平臺
國際貿易雙方通常會在合同中采用國際貿易術語,對貨物的運輸方式及風險劃分、由誰負責辦理進出口清關手續及向承運人訂艙運輸等作出約定。雖然這種買賣雙方之間的約定對運輸及貨代合同沒有直接的約束力,但一般來說,國際貿易的買方或賣方將按照貿易合同的約定履行其在運輸過程中應盡的義務,他們在買賣和運輸這兩種互相關聯的合同中的意思表示及法律地位之間通常存在著特定聯絡。在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運代理合同案件的審理中,書面的委托協議、訂艙協議或提單等是審查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及權利義務的依據。從訴訟證據角度分析,傳真或口頭約定的內容在發生爭議時很難確定,裁判者往往需要綜合參考提單的表面記載、當事人的行為及其在貿易合同中約定的貿易術語等與運輸相關的條款,據此對運輸和貨代關系當事人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及權利義務作出合理判斷。
例如,買賣雙方在貿易合同中約定:以FOB價格條件成交,賣方向買方指定的貨代公司聯系貨物交接事宜并換取甲船公司提單,據此托收貨款。賣方遂將貨物及出口清關文件交給該貨代公司,取得甲船公司簽發的提單。貨代公司代賣方辦理了貨物出口清關手續,又以買方名義委托乙船公司運輸貨物并交給買方,由買方支付運費。之后,賣方以甲船公司提單委托銀行向買方托收,遭退單。經查,甲船公司未經工商登記注冊,已下落不明。賣方遂以貨運代理合同糾紛為由起訴貨代公司,理由是:貨代公司接受賣方委托訂艙出運貨物,具有為委托人謹慎選擇合格承運人的代理職責。貨代公司將不具備承運人資質的甲船公司提單交給賣方,致使賣方無法向承運人追償,應當承擔代理不當的過錯責任。貨代公司則辯稱其是接受買方傳真委托,代買方接收貨物、轉交甲船公司提單、委托乙船公司實際完成貨物運輸并交給買方。本案中,賣方與貨代公司之間沒有書面委托協議,賣方對貨代公司提供的買方傳真委托文件真實性也不予認可;訴訟雙方的爭議焦點就是賣方與貨代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委托訂艙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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