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應急計劃合同的指南
2012-02-07 15:09:03
Landbridge平臺
一、控制合同中就清楚訂明油污清除的最終控制權在船東。
二、支付費用 (對于與油污應急組織簽訂合同時尤為重要)
保賠協會不提供提前預付費用擔保。在某些情況下,如果合同條款中規定在事故發生后的合理時間內,憑提供了合同約定的服務發票付款,會員可以對所提供的服務費用予以擔保。這樣的擔保應有下述限制:1、確定的美元金額;2、確定的服務時間限制,即保證支付截止適當的確定時間內所提供應急服務的費用。如果要延展約定時間,展期應有保賠協會的書面同意; 3、具有責任中止條款,規定協會有權發出通知24小時后即可中止責任。
三、保險和賠償,保賠協會不同意向油污應急組織提供共同保險,也不同意作出把對船東的保險轉讓合同方的保證。保賠協會同意以下述形式向QI和OSROs溢油應急組織提供限額賠償的保險:1、因合同方完全過失或故意行為,違約、違反法律或法規而對船東、經營人所應負的賠償責任;2、由于船東/經營人的完全過失或故意行為,違約、違反法律或法規而對合同方所應負的賠償責任; 3、船東/經營人應對合同方所付的清除費用和因從船上卸油而招致損失的賠償責任,但下述情況除外:(1)依美國聯邦法或州法律可以免責的;(2)由合同方的完全過失或故意行為引起的責任;(3)如果直接起訴時,船東、經營人不需負責的;(4)船東、經營人本可以限責的;(5)因人身傷亡引起的責任。建議合同中應有限額,以免使總賠償責任超過保賠協會責任限額。
四、保證,合同中應訂有保證,確保合同方(尤其在清除作業時)得到美國聯邦和州批準或具有相關執照。
五、入級資格,與油污應急組織簽訂的合同應當定有保證條款,確保油污應急組織依美國聯邦法或州法律具有入級資格。
六、保險,應確保合同方具有足夠的保險安排。
七、法律和管轄權,在選擇法律和管轄權方面,最好指定為紐約州法律和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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