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國際貿易中海運提單的風險及防
2012-02-07 14:11:22
Landbridge平臺
C.I.F 是英語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的縮寫,同FOB一樣,是國 際貿易中最常用的價格術語。在我國,有人稱此術語為 “到岸價格”。 但這種稱呼,容易使人誤解為貨物滅失的 風險是在卸港才由賣方轉移給買方的。國際商會(ICC)在其第460號出版物,即《INCOTERMS 1990》中曾規 定;賣方必須負責租船、訂艙,在貨物裝船后取得Clean B/L;訂立貨 物保險合同,支付保費,取得保險憑證;自負費用和風險,辦理貨物的 出口清關手續。從表面上看,C.I.F的買方除了付款贖單外,就是在目 的港坐等提貨。
但仔細分析一下,不難發現其中的奧妙。《INCOTERMS 1990》中, 賣方只須按通常條件訂立運輸合同,而“通常條件”是一個事實問題。 對賣方而言,“通常條件”即是低廉的運費。因此,他可以不顧船東的 信譽、船舶的狀況,只要貨物能裝上船就萬事大吉。賣方只須按保險條 款中最低責任的保險險別投保,如PICC貨物保險中的平安險(FPA)。至 于加保戰爭險、罷工險等,買方須通知賣方,并自負費用。老實說,象 C.I.F這種憑幾張紙打交道,而不注重同信譽良好的賣方交易,是什么 事都有可能發生的。許多國際騙子,利用買方的松懈,鉆C.I.F這種貿 易方式的空子,到處招搖幢騙。
文件詐騙,1990年,孟加拉遭受水災,該國通過港商與中國糧油進出口公司上 海公司簽訂了一份8千噸大米的買賣合同,C.I.F價約為170萬美元。信 用證開出后,港商將全套制作精美的單證在日本一家銀行順利結匯,提 單由巴西一家班輪公司簽發,承運船名為“羅里達”號。然而,“羅里 達”號卻一直未往孟加拉卸貨。后經調查發現,其實在簽單日該船尚在 歐洲營運。結果,孟加拉政府自認倒霉
版權與免責聲明:此稿件為引述消息報道,稿件版權歸原作者所有,Landbridge平臺不對本稿件內容真實性負責。如發現政治性、事實性、技術性差錯和版權方面的問題及不良信息,請及時與我們聯系,并提供稿件的【糾錯信息】。糾錯熱線:0518-85806682

Landbridge平臺常務理事單位
- [常務理事單位] 沈陽陸橋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
- [常務理事單位] 湖南中南國際陸港有限公司
- [常務理事單位] 成都厚鯨集裝箱租賃有限公司
- [常務理事單位] 湖南德裕物流有限公司
- [常務理事單位] 安德龍國際物流集團
- [常務理事單位] 重慶逆鋒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
- [常務理事單位] 陜西遠韜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
- [常務理事單位] 天津海鐵聯捷集團有限公司
- [常務理事單位] LLC ST GROUP
- [常務理事單位] 宏圖集裝箱服務有限公司
- [常務理事單位] 哈薩克斯坦Falcon
- [常務理事單位] 青島和泰源集裝箱堆場
- [常務理事單位] 俄羅斯戰艦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
- [常務理事單位] 青島亞華集裝箱堆場
- [常務理事單位] 海晟(上海)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
- [常務理事單位] 俄羅斯西格瑪有限責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