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貨物進出境報關
2012-02-07 09:24:35
Landbridge平臺
一、申報。屬于一般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以下統稱“報關人”)持下列單證向入、 出境地海關申報:(1)《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一式五份;(2)《進(出)口貨物許可證》(如屬列入許可證管理范圍的,需提交)或國家有關主管機關簽發的批準文件,(3)提貨單、裝貨單或運單;(4)商業發票二份。對實行集中納稅的進口貨物,除在口岸報關時遞交一份外,還要由負責對外訂購和承付貨款的外貿公司向辦理集中納稅業務的北京海關遞交一份;(5)裝箱單一份(對散裝貨物或單一品種,且包裝內容一致的件裝貨物可免交);(6)減稅、免稅或免驗的證明;(7)國家商檢機構簽發的證件。如屬于列入國家“實施檢驗進、出口商品種類表”的商品則需提交或在《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上加蓋商檢印章);(8)對列入動植物檢疫、藥物檢驗、文物鑒定或受其他國家管制的進出口貨物,還須交驗省級以上有關主管部門簽發的證件;(9)貿易合同、產地證明及其他有關單證、帳冊(在海關認為必要時);(10)信用證(只限對港澳地區出口并采用信用證結算方式的); (11)出口收匯核銷單。
二、海關查驗放行。海關核查單證和查驗實貨后,在貨運單據上加蓋放行章,發還給報關人,憑以提取或裝運貨物。〖說明〗(1)報關人在向海關遞交報關單后,發現有填報錯誤或因其他原因需要變更填報內容時,可向海關遞交更改單。出口報關后若發生退關情況的,須在3日內向海關辦理更改手續。(2)對于委托國外銷售,結算方式是待貨物銷售后按實銷金額向出口單位結匯而無法在貨物出口時提供發票的,可予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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