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運到期限的保證、計算和相關利益
2012-02-02 09:45:00
Landbridge平臺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有關條文精神,鐵路應當按照與托運人簽訂的運輸合同約定的期跟或鐵道部規定的期限,將貨物運至到站,逾期運到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支付違約金。因此,托運貨物,應該計算鐵路規定的期限,如該期限無法滿足托運人需要(如超過托運人與收貨人約定的交貨期限).則要改托鐵路包裹、快運或航空,以免造成不必要損失。
鐵路規定的貨物運到期限從承運人承運貨物的次日起,按下列規定計算:
(l)貨物發送期間為1日。
(2)貨物運輸期間:每250運價公里或其宋滿為1日;按快運辦理的整車貨物每500運價公里或其未滿為1日。
(3)特殊作業時間:①需要中途加冰的貨物;每加冰一次,另加1日。②運價里程超過250公里的零擔貨物和1噸、5噸型集裝箱貨物,另加2日;超過1000公里加3日。③一件貨物重量超過2噸、體積超過3立方米或長度超過9米的零擔貨物及零擔危險貨物另加2日。④整車分卸貨物,每增加一個分卸站,另加1日。⑤準、米軌間直通運輸的整車貨物,另加1日。
貨物實際運到日數的計算:起算時間從承運人承運貨物的次日(指定裝車日期的,為指定裝車日的次日)起算。終止時間,到站由承運人組織卸車的貨物,到卸車完了時止;由收貨人組織卸車的貨物,到貨車調到卸車地點或貨車交接地點時止。貨物運到期限,起碼天數為3日。但由于種種原因,貨物在運輸途中造成滯留時間,應從實際運到日數中扣除,原因大致有:
(1)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如地震、水災等)引起的:
(2)由于托運人責任致使貨物在途中發生換裝、整理所產生的;
(3)因托運人或收貨人要求運輸變更所產生的;
(4)運輸活動物,由于途中上水所產生的;
(5)其他非承運人責任發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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