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詐騙案例--空頭信用證
2012-02-01 16:12:53
Landbridge平臺
空頭信用證詐騙是指無真實貿易背景開證,以偽造的單據向銀行融資的非法行為。具體講:進出口買賣雙方在詐騙案中相互勾結,買方向銀行申請遠期信用證,購買并不存在的商品。賣方以偽造的單據向銀行交單,銀行只審核“單據表面真實性”,根據“單證相符,單單相符”的原則銀行進行承兌,保證在信用證到期日付款。賣方將承兌過的匯票向其開戶銀行貼現,獲得資金,并將資金匯于買方,買方繼續開立信用證。
這樣的詐騙情況將維持較長時間,買方的業務量不斷擴大,并建立良好的還款記錄,銀行給予其的授信額度也不斷提高。業務發展到一定程度,買方占用了其絕大部分的信用額度,賣方將所有的信用證貼現,買賣雙方突然一齊失蹤,一起詐騙案結束。開證銀行對承兌過的信用證必須付款,蒙受巨大損失。
還有另外一種情況,進出口雙方本身運做實業,在業務的發展過程中遇到資金困難,但無法從銀行獲得正當貸款,以空頭信用證方式進行變向融資,該客戶的業務則虛虛實實而銀行對此一無所知。倘若該客戶的實業運做正常,則不會給銀行帶來損失,若其實業運做失敗,面對大量到期信用證,該客戶無力償還,銀行不得不墊款。
1995年7月,“天津南德經濟集團”為解決其資金困難,與“香港東澤科技有限公司”密謀以東澤公司為受益人開立空頭信用證融資,從95年8月-96年8月,中國銀行湖北省分行共為其開證33單,金額8000余萬美元。東澤公司將已承兌的匯票在境外貼現,扣除5%-10%的提成后,余款均轉至南德集團,投資于某項目中。此案被我公安機關及時偵破,中行湖北分行共損失35499478.12美元,南德集團總裁牟其中(曾用輕工業品換回飛機,號稱“中國首富”)最終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在信用證業務中銀行只審核單據,不過問具體貨物,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機。但大可不必因有人使用信用證實施詐騙而因噎廢食,關鍵在于采取有力的防范措施。在防范中對客戶全面的資信調查是非常重要的。對于有懷疑的客戶,可向海關核銷部門(核實是否有真實貨物進港)、船運公司、出口方銀行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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