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越興貿易訴華中航運海運案例
2012-02-01 10:52:22
Landbridge平臺
[案情]原告:廈門越興貿易公司。地址:廈門市湖濱東路118號。法定代表人:馬偉國,總經理。被告:華中航運(集團)公司海運分公司。地址:武漢市民權路4號。法定代表人:耿安運,經理。第三人:沙市印刷包裝物資供銷公司。地址:沙市市解放路28號。法定代表人:許承敖,經理。
1992年2月11日,華中航運(集團)公司海運分公司(下稱華中公司)所屬“黃鶴8號”輪在汕頭港裝載廈門越興貿易公司(下稱越興公司)購買的白板紙350件。其中“紅象”牌白板紙219件,每件凈重0.611噸,每噸單價4350元:“永豐余”牌白板紙131件,每件凈重0.4935噸,每噸單價4410元。同船還裝有沙市印刷包裝物資供銷公司(下稱沙市公司)購買的“永豐余”牌白板紙150件,每件凈重0.4935噸,每噸單價4300元。“黃鶴8號”輪于當月25日抵武漢港,并向收貨人發出到貨通知。26日,沙市公司委托沙市第二貨運公司到碼頭提貨,華中公司將承運數如數發給其運走,但其中146件錯發為“紅象牌”。沙市公司收貨后即全發往各購貨單位。后沙市公司發現貨物錯交,即派員與華中公司協商處理。華中公司提出先由沙市公司將錯發的貨物返回,所需運費以后協商,沙市公司要求華中公司先付運費再將貨物返回。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由于錯發的貨物未能返回,越興公司提貨不成,經與華中公司協商同意,即將沙市公司146件“永豐余”牌白板紙提走,力爭按每噸價格在4650元以上先行處理,余下問題三方面再協商。至此,越興公司共提走“紅象”牌白板紙73件,“永豐余”牌白板紙277件(其中沙市公司的146件)。嗣后,三方當事人多次協商未成。于是,越興公司、沙市公司各自處理貨物,各獲得一定利潤。越興公司于1992年5月18日向武漢海事法院起訴稱,華中公司將其146件“紅象”牌白松紙錯發給了沙市公司,而將沙市公司的146件“永豐余”牌白板紙給了我們。由于華中公司的錯誤,造成我公司貨差損失、價差損失、貨款銀行利息損失及差旅費共計124216.73元,應由華中公司賠償。華中公司辯稱:我公司已按運單上的規定件數交貨,兩家收貨人都在運單上簽收。沙市公司得知所提貨物不屬自己后,不但不把貨物退給越興公司,反將其占為已有,并以高出貨物到岸價賣出,屬不當得利,沙市公司應將多收貨物退給越興公司。沙市公司在被追加為第三人后辯稱:貨物錯發是華中公司工作不認真造成的,應由其承擔全部責任,與我公司無關。
[審判]審理過程中,越興公司和華中公司在案外進行了和解,由華中公司將自己的17件白板紙(每噸凈重0.4935噸,單價4750元,共計39853.36元)交給原告作抵押。因雙方未能達成和解協議,越興公司變賣了該17件白板紙。武漢海事法院經審理認為:越興公司與華中公司簽訂的水路貨物運輸合同有效。華中公司將越興公司的貨物錯交給沙市公司后,未積極采取措施追回,繼而又將沙市公司應收貨物交越興公司處理,違反了運輸合同的規定,應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沙市公司多提走的部分貨物屬不當得利,應按該批貨物銷售的平均價返還給越興公司。越興公司應退還華中公司交其作抵押的17件白板紙。越興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水路貨物運輸規則》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武漢海事法院于1993年4月26日判決如下:一、華中公司賠償越興公司損失5344元,支付違約金2408.56元,兩項共計7752.93元;二、沙市公司返還給越興公司多提的貨物價款77754.79元;三、越興公司返還給華中公司17件白板紙,折款39853.36元,資金利息2869.44元(從1992年6月6日至1993年4月26日,月利率千分之七點二),兩項共計42722.80元。以上三項自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付清。判決宣判后,當事人均未上訴。
[評析]本案處理主要涉及兩個問題:
一、對承運人華中公司的違約責任的認定。《水路貨物運輸規則》第五十三條規定:“承運人責任造成貨物錯運、錯交,應負責將貨物追回,運至原定的交貨地點交給指定的收貨人,因而發生的調運費用由承運人負責。”本案承運人華中公司在知道貨物錯交后,因不愿承擔錯交貨物的返回運費,沒有履行無償追回貨物的職責,造成不能如約向越興公司交貨,是一種嚴重的違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華中公司違約,即應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損失。故武漢海事法院認定華中公司應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損失,是正確的。
二、對沙市公司多提取部分貨物屬不當得利的認定。在本案中,沙市公司提取的貨物件數和其托運的件數并無錯誤,但其應提的是“永豐余”牌白板紙,其每件重量為0.4935噸,每噸單價4300元;而華中公司錯交給沙市公司的146件“紅象”牌白板紙,每件重量0.611噸,每噸單價4350元。這樣,從重量上計算,沙市公司錯提146件“紅象”牌白板紙,比應提146件“永豐余”牌白板紙多出17.155噸紙,按每噸4350元計算,價值74624.25元。同時兩種紙每噸價差為50元,沙市公司還多得兩種紙的均噸價差款。這兩部分都屬沙市公司多得的利益。對此,它是屬于不當得利還是侵權得利,處理中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沙市公司提貨時,沒有按《水路貨物運輸規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履行驗貨義務,是一種不作為,主觀上存在過錯;提錯貨后又不主動退貨,構成對越興公司的侵權。另一種意見認為,不當得利和侵權的區別主要在于行為人的行為是否違法。不當得利的利益取得往往是受害方或第三方的過錯造成的,而不是不當得利人的違法行為所致,即不當得利人取得該利益只是被動、消極的不作為。而侵權則是行為人對受害人實施了違法行為,是主動的、積極的作為。本案沙市公司提貨時未認真驗貨,主觀上確有疏忽大意,但首先是華中公司錯交貨物,沙市公司提貨時對錯提貨物并不知情,且其發現錯提后,已主動向華中公司要求解決,只是華中公司不愿承擔法律規定應由其承擔的費用而未得到解決。因此,沙市公司沒有惡意占有這批貨物的主觀故意,應是一種善意占有,其多得利益應屬不當得利。
武漢海事法院采納了后一種意見,認定沙市公司的行為屬不當得利,應返還給原財產所有人,這樣處理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本案不足之處在于判決華中公司賠償越興公司損失的賠償內容未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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