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據出單人的分歧
2012-02-01 10:47:32
Landbridge平臺
案例:F貿易發展進出口公司向E國際貿易公司出口一批蠶豆。在貨物裝運后,單證人員向商品檢驗局申請出具品質檢驗證書時,據商品檢驗局查對,發現該批貨物并未申請報驗,所以不能出具品質檢驗證書。單證人員向領導匯報,并經核對各項手續和資料,證實國外開來信用證規定要求出具“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lity in duplicate”(品質檢驗證書一式兩份)。但業務部通知儲運部的委托書上有關申請報驗和出具檢驗證書欄漏填項目,使報驗人員認為不需要報驗,而且該商品又是屬于非法定檢驗商品,合同也沒有規定出具品質檢驗證書,所以求辦理申請檢驗而裝運了。為了向銀行交單結匯,只好由F貿易發展進出口公司自己出具品質檢驗證書一式兩份。按信用證要求和發票上表示的規格證明水分最高15%,雜質最高1%。單到開證行即被提出:第XXXX號信用證項下單據經審查存在不符點:我所收到的品質檢驗證書系由受益人自己出具的,我信用證雖然對其末規定出單人的要求,但該證書不能由受益人自己出具而證明自己商品合格,這樣的檢驗證書不能生效。根據UCP500第20條關于出單人不明確的規定:信用證項下應提交的任何單據,如果對其出單人規定不明確時,只要所提交的單據表面與信用證其他條款相符,并且非由受益人出具單據表面上與信用證其他條款相符,并且非由受益人出具,銀行將照予接受。這就是說,信用證對出單人規定不明確,只要不是受益人出具,其他任何人出具都可以接受。所以受益人自己出具的品質檢驗證書不能生效。經聯系申請人亦不同意接受單據。單據暫代保管,速告單據處理意見。
3月20日翌日E國際貿易公司也提出異議:第XXXX號合同項下貨物的品質檢驗證書無法通關因系體公司自己出具的。我地當局規定該商品必須提供品質檢驗證書通關,而且規定出口商自己出具的證書無效。速補寄檢驗機關出具的證書。
3月21日F貿易發展進出口公司接到開證行上述拒付的通知后,經研究決定先對開證行提出反駁意見。因為單純從單證角度看,開證行的理由不充足,利用信用證作用先收回貨款后,再與買方洽商解決。所以對開證行作如下答復:
你20日電悉。你行對第X X X X號信用證項下我第XX號單據所謂不符點,我們不同意你方意見。我們認為:你行所引證UCP500第20條,是誤解原條文規定。請先看原條文是這樣規定的:不應使用諸如‘第一流的’、‘著名的’、‘合格的’、‘獨立的’、‘正式的’、‘有資格的’、‘當地的’以及類似的詞語來描述信用證項下應提交的任何單據的出單人。如信用證中加注了此類詞語,只要提交的有關單據在表面符合信用證的其他條款和條件,且非由受益人出具,銀行將照予接受。換句話說,如果你信用證對品質檢驗證書規定由‘第一流的’或‘著名的’等檢驗機構出具,則該檢驗證書不能由受益人出具。你第XXXX號信用證并未有這樣類似詞語來描述出單人,你信用證只規定‘品質檢驗證書一式兩份’。所以,本情況不適用于 UCP500第 20條,卻適用于第 21條。第21條是這樣規定的:‘當要求提供運輸單據、保險單據和商業發票以外的單據時,信用證中應規定該單據的出單人及它們的措辭或數據內容。如果信用證中沒有這樣的規定,只要提交的單據的數據內容能與提交的其他所規定單據不矛盾,銀行將接受這樣的單據。’所以我所提交的品質檢驗證書符合你信用證和UCP500的規定,你行沒有理由不接受它。請你行立即付款。
3月23日F貿易發展進出口公司與買方經過反復洽商,決定以生產廠商的名義撲出品質檢驗證書代替。并且開證行再未提出反駁,按原額付款而結案。分析:首先F貿易發展進出口公司內部銜接不夠,有關經辦人員工作疏忽使該貨物在出運前未申請報驗。待裝運后才發現漏報驗,這樣情況應引起F貿易發展進出口公司重視改進工作。信用證對于單據的出單人不明確時可以這樣掌握:信用證如要求由“第一流的”、“著名的”、“正式的”或類似這樣模糊說法的出單人出具單據,只要不是由受益人出具,任何人出具都可以;如果除運輸單據、保險單據和商業發票以外的其他單據的出單人不明確,如果信用證連這樣“第一流的”等模糊說法都沒有規定,則包括受益人在內的任何人出具都可以。本案例的品質檢驗證書就屬于后者。開始開證行也混淆了UCP500上述的兩者的區別,經F貿易發展進出口公司反駁后才告敗而終。品質檢驗證書在出口實務中,我國一般多數由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局或檢驗公司出具。買方既然需要賣方提供品質檢驗證書理應在簽訂合同時明確規定,在開立信用證時也明確證書的出具人。由于買方沒有這樣做,雖然通過開證行提出柜受單據,被F貿易發展進出口公司準確地反駁后,只好請求補寄一份廠商出具的品質檢驗證書辦理通關手續。
F貿易發展進出口公司工作上也有一定的缺點,信用證要求出具品質檢驗證書而漏申請報驗,本來其錯誤在F貿易發展進出口公司。但在本案例中F貿易發展進出口公司能按時收回了貨款,完全是由于他熟悉、準確掌握UCP500慣例,反駁得開證行無言而答,F貿易發展進出口公司才轉敗為勝。這也說明在單證糾紛中準確掌握UCP500慣例是何等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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